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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左右,南勇等人就將受審,很多人都關注他的刑期會是多少。有人表示,根據他以公職人員身份受賄100多萬的情節,12年左右會是一個極有可能的結果,『南勇受賄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兩方面的具體數額已經有了大致眉目,按照相關法律,目前都可以把他的刑期精確到多少年甚至是幾個月! 』相比之下,其他的賭球操控者的刑期就較難確定,主要是之前我國的法律在這一領域並未太多涉及。
南勇將獲刑12年左右
之前曾有消息說,南勇的涉案金額在百萬元左右,楊一民的涉案金額比南勇的略多,張健強的涉案金額最大,達到了200多萬元。本報在昨天就曾報道過,南勇的百萬受賄金額僅僅是他作為國家足球管理中心主任這一國家公職人員的受賄金額,不包括他擔任足協副主席以及中超公司董事長這些民間組織時所涉及的商業受賄的行為。
在《刑法》中規定,關於貪污罪的量刑標准,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以下幾個等級:貪污不滿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滿五萬、五萬以上不滿十萬、十萬以上。其中,十萬元以上就屬於金額特別巨大。《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據此,相關人士給出的判斷是,『十萬元以上就會是十年,如果南勇的涉案金額真的是百萬左右的話,那麼在量刑的時候或許會再增加一兩年。 』在這方面,我國法律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現在知道了南勇的具體涉案金額,甚至都可以判斷出他的刑期是多少年零幾個月。』但這位人士同時也表示,具體的刑期還要加上南勇的商業受賄的金額,另外,南勇在接受調查期間的具體表現也會對他的刑期有一定的影響。
操控比賽者刑期不會長
本次足壇掃賭風暴的源頭是王鑫在新加坡操控比賽結果,繼而被當地警方通緝,王鑫在棄保逃回國內後,新加坡警方向中國警方求助,繼而王鑫被捕,掃賭風暴因此而展開。之後,多場假球被曝光,掃賭初期,警方的工作正是調查多場假球的來龍去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賭博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開設賭場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與賭球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相比,法律的處罰顯得較輕,這讓很多人不惜代價參與賭球。可以肯定的是,王鑫等人的行為絕對不只是賭球這樣的簡單,因為他們還有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但這夠不上開設賭場,所以如何對王鑫等人定罪將是一個難題。
掃賭初期,刑訴法專業委員會於雲斌律師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賭球行為的制約還不夠,建議刑法修正案可設立『操縱文體比賽結果罪』,對利用權錢交易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進行制裁。但即便這一法律出臺,也只能約束以後發生的賭球和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對王鑫等人的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那些操控了比賽結果的嫌疑人,他們最多也只會得到三五年的刑期,之後就可以恢復自由!不光是在國內,國外對操控比賽結果也無重刑,震驚世界的馬賽假球案,操控者馬賽俱樂部主席塔皮埃和前總經理貝內斯得到的判決是終生不得參與足球事務,判決塔皮埃監禁一年,判貝內斯兩年監禁、監外執行,並罰款15000法郎。
法律修改,裁判不再是國家公職人員
當年,龔建平受賄37萬元,最終他被以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獲10年有期徒刑。這一次,陸俊、黃俊傑及周偉新三名裁判因為受賄和操控比賽被捕,盡管他們的涉案金額比龔建平大,但他們的刑期卻將比龔建平短,其中的原因就在於2006年《刑法》修正案,將足球裁判受賄明確界定為商業受賄。
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范圍,足球裁判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為可被界定為商業賄賂。根據《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判罰15年。考慮到陸俊等人的受賄金額在百萬左右,他們的刑期將肯定在10年以下,如果他們在這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所獲刑期可能還會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