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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5日)上午,足協召集16家中超和准中超俱樂部老總在香河開會,商討了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成立的章程以及有關商務管理的實施細則。
盡管足協用長達13頁洋洋數萬字的篇幅描繪了中超公司的未來模式,但各俱樂部所期待的公司決策權仍然牢牢控制在足協手中。中超公司雖然是去年投資人改革運動中唯一的遺留產品,但諸多懸而未決的矛盾卻揭示著,這次會議仍然不過是走過場。足協的行動無非想證明,他們沒有自食其言拒辦中超公司。而剛剛上路的中超公司離正式成立,依然遙遙無期。
首要矛盾是足協所佔的股份比例過大,讓俱樂部產生了很大的不滿情緒。《中超公司章程》第四章有關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規定,足協在總注冊資本200萬元的中超公司中,出資額為72萬元,佔36%,而其餘的16家中超俱樂部每家只出資8萬元,佔4%。某中超俱樂部老總就說:『股份比例越小,發言權和決策權就越少,這種出資比例只能說明足協想牢牢抓住所有決策權。』
事實上,在有關未來中超公司管理權、決策權等規定當中,無一不是根據出資額的比例即股權比例進行『按資排輩』。第2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關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按這一規定,只要佔36%股份的中國足協不同意,那麼任何重大決議都將無法實施。而去年投資人要求深化改革成立中超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期待俱樂部在中超商務運營當中獲得足夠的話語權尤其是決策權,足協通過出資比例的把戲獲得的『一票否決權』,標志著中超公司作為投資人要權的唯一遺產也名存實亡。
第二個矛盾,是中超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概念模糊。在《中超公司章程》第19條有關董事選舉的規定中,中超公司設董事7名,其中足協2名、各俱樂部3名、獨立董事2名。在沒有明確獨立董事的身份和選舉原則的情況下,獨立董事顯然將依附於足協或者由足協提名產生,其代表立場是否獨立以及選舉方式的不透明,讓地方諸侯對獨立董事的設立疑慮重重。某與會老總會後表示:『獨立董事名稱很動聽,但在我們看來,所謂獨立董事更像是官方的傀儡。重大問題決策時他們恐怕連保持中立的可能都沒有……』
第三個矛盾是董事長的人選問題。《中超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董事長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中國足協)推薦人選,經董事會批准產生。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在政府機關任職的官員不得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了『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意味著,擁有官方行政職務的南勇或者任何足協的官員都不得擔任未來中超公司董事長的職務,於是,選擇誰來擔任董事長,已經成為中超公司成立的最大變數。
先於足協成立聯賽經營公司的中國籃協,在這一問題上有過先例,由於籃協的聯賽經營公司由籃協與瑞士銀方共同出資,而籃協以聯賽所有權的乾股入股,該公司董事長由瑞士銀方派人擔任。不過,中超公司在出資定位上完全不同於籃協,諸如董事長人選這類問題的許多政策瓶頸都無法突破,這些模糊的概念也許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中都難以真正明晰。
在昨天的會議上,最後發言的謝亞龍再次祭出了『中超是准公共產品』的概念。這是在投資人革命時,謝亞龍作為局外人通過媒體所表達的一種理念。從某種程度上,總局在春節後將謝亞龍選定為接替閻世鐸的足管中心一把手,也和他的這一理念關系甚大。雖然憑此斷定此次中超公司籌劃會議只不過是足協走的一個過場,或者在形式上表達足協並沒有自食其言拒辦中超公司有揣測之嫌,但這麼多矛盾尤其是模糊概念層出,至少說明中超公司依然離現實非常遙遠。一如謝亞龍昨日在香河會後的表態:『中超公司能否順利在工商注冊還不好判斷,所以難以作太多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