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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祖武走進會場 |
10月18日北京消息,中超聯賽委員會全體會議18日下午3點半在北京大寶飯店舉行。會上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總經理楊祖武表示,中國足協必須向全國球迷道歉!
發言中楊祖武指出中國足球兩大問題,有『法』不依的問題和無『法』可依的問題。以下是楊祖武發言全文。
各位委員:
首先我代表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向中超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時提議召開的全體會議表示感謝,這使得中超委員會及所有委員有機會行使應有的權利,有利於對中超聯賽中一些不正常、甚至是丑惡的現象予以重視、討論、糾正。為了此次全體會議的召開,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付出沈重代價,因此我們及各位委員都應格外珍惜此次會議上的發言權,盡我們所能勇於面對種種問題。
當前國家隊世界杯小組出線形勢極不樂觀,中超聯賽陷入極度混亂,其直接責任毫無疑問應由中國足協主要承擔。足球活動中,俱樂部、教練員、運動員、等參與者經常受到處罰,但中國足協工作不力直接導致中國足球從2001年成功衝擊世界杯到今天小組幾乎難以出線,又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作為一名參加足球工作40多年的工作者,我可以坦白地講,足球工作搞到這個地步,中國足協的領導者必須向全國球迷鄭重道歉!
有必要聲明的是,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提議召開本次會議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以此次中超委員會全體會議來改變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我們的處罰決定,我們只是要求在解決中超聯賽種種不正常問題之餘,履行《2004中超聯賽規程》中賦予中超委員會的『(比賽棄權應由)中超委員會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基本權利,糾正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此前的違規操作。
我們認為,中超委員會此前的工作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正如中國足協在《對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對『罷賽』事件的說明》中指出的,『中超聯賽環境的確到了非大力整治不可的時候』。而聯賽環境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就是法制環境。中超委員會成立以來,在缺席建設上已經作了許多努力,比如,通過了《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2004年中超聯賽規程》等等。但如今出現的種種不正常現象已經反映出這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制度執行中的問題,即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問題。詳述如下:
一、有『法』不依的問題
由於中國足球的職業化進程起步較晚,許多問題尚在摸索階段,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已經建立的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的現狀則必須糾正。例如:
1、《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21條規定了中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職責中,其中第六項職責為:『審議批准中超委員會預算和決算報告』。然而時至今日,中超聯賽已經接近尾聲,中超委員會的預算報告卻仍未進入表決程序。沒有審議預算報告,意味著中超委員會的財務管理完全脫離了各俱樂部的控制,因而嚴重損害各俱樂部的經濟利益。我想請問一下負責的同志,到現在預算報告沒有出臺的原因是什麼?困難在哪裡?這不免讓我們對其中的原因產生一些懷疑。
2、《2004年中超聯賽規程》第22條規定:『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由中國足球協會裁判委員會與中超委員會共同組建的中超委員會裁判組選派。』但是,至今仍未見裁判組的組建,即該條賦予中超委員會對裁判的選派權一直未能實現。在已經出現以及未來即將出現的問題中,裁判員的問題往往就是導火索,正是由於中超委員會裁判組的缺失,裁判員的選派秀明度極差,對裁判員的管理失控,善意的的理解至少也是對中超委員會專門機構組建的不重視,實際上已經是有關人員的玩忽職守,嚴重瀆職。
3、《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7條第3項將規范和發展『中超公司』列為中超委員會的宗旨。中超公司的設立是中超聯賽市場化、規范化的關鍵。各足球俱樂部應通過中超公司動作和經營中超聯賽。但是,至今未見中超公司注冊,致使本應作為中超公司股東的各俱樂部無法享受投資者權益。『誰投資誰受益』是黨中央賦予所有投資人的有力保障,但多年來中國足球投資人的利益已被巧取豪奪,中超聯賽如果再不能主動向真正的市場化靠攏,就勢必與黨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馳。職業聯賽開展多年,職業聯賽仍然被控制在行政手段的掌控之中,軍隊尚能與企業剝離,地方也實施政企分開,《中超聯賽章程》中也明確規定『宏觀管理、管辦分離』,然而中國足球至今仍難逃長官意志掌控,這個責任中國足協理應對所有投資人有所交待。
4、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5條、第6條第41條的規定,『中超資源管理運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需經中超常委會會議通過,報中國足球協會批准後生效,到日前為止,中超委員會常委會從未審議上述兩項方案。該項權利的行使直接關系到中超聯賽有否正常運營,更關系到各足球俱樂部的切身經濟利益。在2004年9月9日向中超委員會常委會提交的《中超聯賽及中超委員會工作匯報》中承認『中超電視資源管理權利的缺失,給中超電視轉播覆蓋面和電視人口的擴張、中超商務的開拓及市場的發展都帶來極大的困難和制約。商務推廣至今未能完成,俱樂部及賽區利益分配遲遲不能確定,嚴重影響了中超發展和俱樂部賽區的積極性』。既然有關部門把本該屬於中超委員會的電視轉播權拿走,就一定要對各會員俱樂部負責,哪怕是因為客觀因素造成了『中超電視資源管理權利的缺失』,這個責任也與會員俱樂部無關,相關部門無疑還是應該補償會員俱樂部的經濟損失。
5、中國足協頒布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6條規定:『中國足球協會授權中超委員會負責下列事務:
(一)管理中超聯賽各項事務。第36條規定:(中超)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更職責:(1)在全體委員會議閉幕期間,依照本工作規范和全體委員會決議,處理中超委員會及中超聯賽事務和緊急事項。』中國足協頒布的《2004年中超聯賽規程》(下稱『中超規程』)第17條『比賽棄權』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比賽棄權)應由中超委員會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由紀律委員會做出進一步處理。』中超規程第32條規定:『本規程由中超委員會解釋,未盡事宜由中超委員會確定。』根據前述規定:如果在中超聯賽中出現比賽棄權的問題,則首先應由中超委員會對是否構成棄權,以及對比賽結果和比分做出認定,然後由中超委員會向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由紀律委員會再做出進一步處理。但是,在處理我俱樂部停賽問題的過程中,中國足協並沒有組織召開中超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中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而由紀律委員直接對比賽是否構成棄權、比賽的結果、比分做出認定,並由紀律委員會直接做出處罰決定,這嚴重違反了中國足協頒布的中超章程及中超規程的前述程序性規定。
6、《中國足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20條規定,中超委員會委員總數為18至24名,其中社會專家委員3至5名,聘請法律、經濟、財務、足球等方面專家擔任。而日前已成立的中超委員會委員總數為15名,未包括任何社會專家委員。社會專家委員的缺失,使得中超委員會作出的決議在法律、經濟、財務、足球專業等方面可能出現偏差。
二、無『法』可依的問題
盡管我們承認,中超各項規章制度需要逐步完善,但今天,我們暫並不討論日前還缺失哪些的制度,我們應當首先解決的是現行制度中已有的規則執行的問題。中超現行的規章制度中大量的規定因缺乏具體的實施程序性規定而無法執行。
例如:關於議事規則,《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22條規定:『必要時,可由常務委員會提議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義』。顯然,是否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的決定權屬於中超常委會。因此,要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應首先召開中超常委會貳管《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需要舉行中超常委會的不定期會議,但並未規定不定期常委會會議的召集程序。這使得中超常委會的此項權利因缺乏程序性規定而落空。
鑒於以上問題嚴重影響中超足球聯賽的正常、有序進行,而本次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治理聯賽環境、改進中超工作,我們提議本次委員會對以下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
一、《中國足協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五條規定:中超委員會在中國足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因此中超委員會工作不力背後深層次的根源正是中國足協管理能力低下,中超委員會應要求領導部門勇於承擔責任。
二、依照《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成立中超公司。我們同意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在其《關於成立中國足球俱樂部聯盟有限公司的提案》中提出的有關公司籌備的時間安排,建議在今年10月31日前由各足球俱樂部作為發起人成立中超公司籌備委員會;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司可行性報告,提交中超全體委員會議討論。
三、補充《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中有關中超委員會常委會不定期會議的召集程序,規定:經兩名以上(含兩名)常委提出,中超委員會上任應召開委員會不定期會議。
四、審議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
五、每年賽季結束後至下一賽季開始前(建議規定賽季開始前30天),中超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對《中超聯賽章程》、《中超聯賽規程》以及相關規定進行修訂。緊急情況時,中超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做出臨時修訂,修訂須經全體常委一致同意方能通過。
以下動議責成中超委員會辦公室擬出完成各項工作具體時間表,於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各位委員。
一、召開臨時中超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中超委員會預算報告。
二、召開臨時中超全體委員會議,確定與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共同組建裁判組事宜,並具體確定中超委員會派出的裁判組成員名單並制訂相關裁判組工作細則。
三、由中超委員會員全體會議審議中超資源管理運作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上報中國足協。
四、由中超委員會員全體會議確定聘請法律、經濟、財務、足球等方面專家的人選。
最後,我代表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對於第14輪中超聯賽北京現代隊與沈陽金德隊比賽發生中止的情況做出說明,請各位委員予以討論並做出報告,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