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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馬術的理念強調在愛馬、尊重馬、以馬為友的前提下,充分調動馬的積極性,發揮馬的潛力,與人協調配合完成科目。因此,能讓馬積極高興地完成比賽的騎手得分通常較高。反之,強迫使馬完成比賽的騎手得分較低。
團體賽作為個人賽的資格賽,獲得前25名的參賽者進入個人決賽。而且只允許每個國家(或地區)有3名騎手入圍。個人決賽的第一階段,前15名進入自選盛裝舞步的決賽,伴隨音樂完成動作。 團體賽過去允許每隊有4個騎手和馬匹參賽,但每隊只有得分排前三的騎手纔計算成績。如果出現平分,隊中第3名騎手得分最高的隊獲勝。2005年國際馬聯通過了盛裝舞步團體賽的改革方案,每隊只允許派出三名騎手參加。這樣給馬術的發展中國家增加了更多的參賽名額。
場地障礙賽
場地障礙賽要求運動員騎馬必須按規定的路線、順序跳越全部障礙。碰落障礙、超過規定時間、馬匹拒跳以及運動員從馬上跌落等都要罰分。最好成績為零分,罰分少者名次列前。 資格賽是每一對馬匹、騎手組合跳躍三輪爭奪資格的比賽。參賽者在資格賽中獲得前45名,進入A路線的決賽。該輪中的前20名(以及並列第20名)爭奪B路線的決賽資格。結果的計算是兩輪得分相加。前三名若出現並列,則進入復賽,使用B路線的7道障礙。如果得分仍相同,則復賽中用時最少的參賽者獲勝。
A路線長度必須在600?800米之間,包括12?15道障礙和一道水障。障礙高度為1.4?1.6米。B路線長度必須在500?600米之間,必須不同於A路線,並且必須包括高度在1.4?1.7米(5英尺7英寸)的10道障礙。A路線必須包括三道兩連續障礙或者一道兩連續障礙和一道三連續障礙;B路線必須包括一道兩連續障礙和一道三連續障礙,並最好有一道水障。 場地障礙團體決賽包括在同一路線上進行兩輪比賽。路線長度必須在600?800米,包括12?15道障礙和一道水障。前三名出現平分,則在350?450米、6道障礙的路線上進行復賽。如果仍然平分,則用時較短的隊獲勝。
每隊包括3或4名騎手和馬匹,但每輪只有成績最好的三個得分用於計算團體得分。因此,一名騎手的得分可能在一輪中得以計算,而在另一輪中不予計算。從1992年開始,對只有至少在一輪中得分被計算的團體成員纔頒發獎牌。
三項賽
三項賽由三個部分構成:盛裝舞步、耐力賽和場地障礙賽。
盛裝舞步和場地障礙賽部分與通常的盛裝舞步和場地障礙賽的基本規則與評分辦法相同。耐力賽部分是長距離的障礙賽跑,分為四個賽段:A賽段是短距離的平地追蹤(2000年是4400米),以大約240米/分鍾的速度騎行,基本屬於准備活動。B賽段是障礙追逐,沿著長3105至3450米之間的路線賽跑,包括8到10個障礙,最適速度被認為是大約693米/分鍾。C賽段是長距離的平地追蹤(2000年是7920米),是延長了的A賽段。D賽段是越野賽,是最為關鍵的比賽階段。
盡管路線長度於1996年被縮短為5700米,但通常的路線長度仍在6840?7980米之間,該賽段所跳躍的障礙由徽標、堤岸、溝渠、石牆和水障組成,最適速度被認為是560米/分鍾。根據2000年所使用的規則(僅限於2000年),在障礙追逐與越野賽段,障礙前的第一次不服從將扣罰40分;同一障礙前的第二次不服從將扣罰80分;同一障礙前的第三次不服從將遭淘汰。落馬一次扣罰120分;第二次落馬將遭淘汰。超過規定時間限制也要罰分。以前爭取時間可加分數,但在1976年奧運會前改變了這一規則。
1912?1992年,個人賽與團體賽同時進行。1996年,這兩個項目被分成單獨的賽事,以迎合國際奧委會反對在一次比賽中頒發兩套獎牌的政策。 三項比賽之間的關系,原則上,越野賽為三項比賽中比重最大的項目。相對而言,舞步賽的重要性略次於場地障礙賽。因此,越野賽和場地障礙賽的路線、障礙及其它條件應作相應設置,以盡可能確保上述比重。
所有項目總計罰分最低的參賽者為冠軍。如遇總罰分相同,排名以越野賽的障礙罰分以及各階段的時間罰分之和較低的參賽者為冠軍。如越野賽罰分仍相同,則以越野賽行進時間最接近規定時間者為冠軍。如仍有並列,以越野障礙賽行進時間最接近允許時間者為冠軍。 團體賽按各隊最好成績的3名參賽者的總罰分排名,最低者為冠軍隊。如有並列,按各隊第三名參賽者積分排名,第三名參賽者成績最佳者為冠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