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運動員在賽前2小時稱量體重,稱量體重的時間為1小時;
(2)比賽時,先進行抓舉,休息10分鍾再進行挺舉;
(3)運動員抓舉、挺舉的試舉次數均為3次;
(4)上場順序是根據運動員所要的重量、事先抽簽順序和舉過的次數來排定的。試舉時所要重量輕的先舉。如果第一次試舉重量相同,簽號小的先舉。如果第2、3次試舉重量相同,試舉次數少的先舉。如果試舉次數也一樣,則上次先舉的仍先舉;
(5)比賽場上的杠鈴重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每次試舉成功後,必須增加1公斤的倍數;
(6)奧運會比賽是以抓舉和挺舉之和的總成績來確定名次的。如總成績相同,體重輕的名次列前。如體重又一樣,那麼先完成總成績的名次列前,不允許並列名次;
(7)運動員的試舉時間規定為1分鍾。從點到運動員名字或場上加重員加重結束,以兩項結束的時間為准開始計時。如某個運動員連續試舉則為2分鍾。在此時間內杠鈴沒有提過膝部即判為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