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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亞龍 |
2月17日,經國家體育總局黨組研究決定,謝亞龍任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免去閻世鐸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書記職務,調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任局長、黨委副書記;原訓練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孫長新同志到齡退休。本文是謝亞龍上任前曾經唯一一次在媒體上公開發表過關於中國足球的言論。
19日,閻世鐸在足代會上明確表示中超的權利歸足協所有,這意味著俱樂部投資人強烈要求的『管辦分離』成為非分之想。而圍繞著運動員產權歸屬越來越激烈的矛盾衝突,使得產權問題已成為中國體育改革過程中無法回避的話題——
編者按:洋洋巨著《西游記》並沒有確定孫悟空的產權歸屬,以至於如今孫悟空身不由己地成為眾多品牌的代言人,其形象被開發成商標、品牌標識,而自己只能躲在仙界發發猴脾氣。與之相比,中國運動員,尤其是獲得世界冠軍和奧運金牌的知名選手,同樣對他們獲得的金牌以及隨之產生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交易權、轉讓權和獲益權的歸屬產生困惑。而足協與俱樂部之爭,也集中在權利歸屬上。
在剛剛結束的足代會上,足協口氣強硬地對中超權利歸屬作出了『屬足協所有』的定論,一舉化解了此前俱樂部投資人強烈要求的『管辦分離』。與此同時,跳水名將郭晶晶的重新歸隊,被當做『迷途知返』的典型,而她的隊友、已與演藝公司英皇簽約的田亮,則依然徘徊在國家隊門外。兩人對於自己產權歸屬不盡相同的認識,成為『亮晶晶』目前境遇不同的解釋。
運動員的產權歸誰?足球聯賽的產權歸誰?中國足球的改革為何總是難以深入?中國體育理想的發展道路是什麼?帶著這些疑惑,記者走訪了國家體育總局科研所黨委書記兼副所長謝亞龍。曾任總局群體司司長、田管中心主任以及北京體育大學副校長的謝亞龍是個學者型的乾部,他對於目前中國體壇發生的各種事件,比如中超的混亂,運動員與管理中心就運動員金牌附加值開發上的分歧以及中國體育的發展之路等大眾所關心的問題,都有著比較深刻和獨到的見解。
運動員金牌的產權歸誰?
記者:我看了您的文章,您提出『孫悟空的產權是誰的?』這一問題很有趣。
謝亞龍:對,孫悟空與目前中國金牌運動員的處境多少有些相似。想那齊天大聖本是天生地造一頑石,成為猢猻後,其神通廣大的本事屬於多元化投入:72變的本事是菩提祖師傳授的,火眼金睛、銅頭鐵臂是在太上老君的老君爐裡煉就的,如意金箍棒是東海龍王贈送的,皈依佛祖受觀音點化,取經途中還被唐僧用緊箍咒時時管教,最終如來封其為斗戰勝佛。對孫悟空的成佛有過貢獻的,都來宣布孫悟空的產權是自己的,這可以嗎?
記者:您提出『金牌產權』這一概念,是否可以理解為運動員在其運動項目中獲得成功所帶來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謝亞龍:對,運動員成名或奪得奧運金牌後獲取的聲譽成為巨大的無形資產,除了社會給予贊助性獎勵,利用無形資產為商家代言或做廣告的收入更可高達上千萬元。還有些運動員利用無形資產開公司,打品牌,獲取高額利潤。
記者:您認為運動員『金牌產權』應當歸自己所有,您的根據是什麼?相關體育管理部門大都認為運動員這方面的權益歸他們所有。甚至有些運動員自己也稱:『我是國家的。』另外,有些運動員與中心也就此產生了一些分歧,比如劉翔為某煙草公司代言,據說並非運動員本意;而田亮簽約英皇,游泳中心卻表示毫不知情,並公開反對。
謝亞龍:運動員的產權屬於該協會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是值得商榷的。產權的界定,一般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進行,大多有法律的界定,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可以進行事前的依法約定。我國目前的情況是:金牌的產出,運動員投入的是自己與生俱來的自然資源,國家投入的是納稅人的資金,既無法律的界定,又無事前契約的約定。
記者:既然如此,您怎麼認定『金牌產權』歸運動員自己所有呢?
謝亞龍:首先要看投入。我認為運動員的投入有五個方面,其一,運動天賦,即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比較優勢。競技體育是天纔的事業,運動員個人原始的運動天賦,是一種特殊的稀缺資源,其人力資本的比較優勢中蘊含潛在的巨大的經濟和社會價值。正是因為這種潛在價值的存在,是可能產生出金牌效益的邏輯起點,也是運動員職業價值追求的目標,可以確立為運動員原始資本的支付。其二,機會成本。無論是運動員本身,還是教練員或其他人確認了他的運動天纔,要將運動員引入體育訓練中進行培養,必須經過運動員自身的抉擇,一旦選擇了競技體育這個職業,必然放棄並喪失其他途徑成纔的可能,這就是機會成本。其三,高風險性。首先,在某個運動項目上成為巨星或奪得奧運金牌的機會非常小,而亞軍、季軍雖與冠軍失之毫厘,但其帶來的無形資產卻與冠軍差之千裡。其次是高危作業風險。運動員職業是一個挑戰人類身體極限的領域,其風險還有傷病、殘廢乃至生命的付出。其四,高支付性。運動員職業具有高負荷、高投入、高體力勞動的特點。在運動訓練過程中,運動員要經受常人難以忍受的大運動量訓練和各種病痛,要將全身心投入到訓練中去,放棄個人的生活和自由。其五,原始積累。運動員在成長過程中,父母的撫育教養,自身的學習和生活經歷都給通向冠軍之路投入了原始資本,並奠定了基礎。
記者:但在中國,國家為運動員奪冠投入了巨額資本,難道不應當對成名運動員或獲得金牌的選手擁有產權嗎?
謝亞龍:的確,國家舉傾國之力投入財政巨資,積聚人力物力,構建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國家這樣做的動機有三:對內,通過發展競技體育,在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中引起示范作用,營造崇尚體育的文化氛圍,激勵國民鍛煉身體,提高國民素質;對外,提高我國的國際聲譽,展示中華民族頑強拼搏的精神風貌和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氣概;同時,通過奧運健兒的勝利,激勵國民學習中華體育健兒精神,勇攀世界高峰,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
根據國家的動機,可以判斷國家作為行為主體的目的,是致力於公共產品的生產,是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是以進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目的的,其追求的是全體國民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為了獲得金牌的產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記者:如此說來,各體育管理中心應當無權處分運動員的『金牌產權』了?
謝亞龍:這樣說是不對的,這涉及到一個分配原則。雖然金牌及其無形資產屬於運動員,最重要的是,我國舉國體制和集體主義的運行機制,纔使得我們這個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在體育方面取得了可以與經濟發達國家比肩的水平。須知,教練員、科研人員、隊醫等的投入,也有知識產權問題,也有相當高的支付水平,他們也有很高的人力資本的比較優勢。基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在運動員個人獲益的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應該是我國體育的舉國體制和集體主義運行機制的應有之意。只有這樣,纔能真正構建一個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體育體制和運行機制。
足球聯賽的產權歸誰?
記者:說到國家投資競技體育是致力於公共產品的話題,您在去年11月曾寫過《足球聯賽的產權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文中提到足球聯賽所有權應當歸足協所有,可不可以談談您對目前中超聯賽的看法?
謝亞龍:這篇文章提交給了總局領導參閱。首先,我們要確認足球聯賽這個產品的屬性,我認為中超聯賽屬於公共產品范疇內的『准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為有非營利性、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性等。『准公共產品』則是介於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它既堅持公益性原則,又有經營性質,還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一定的市場競爭性。
記者:足協掌門閻世鐸在去年年底公開宣稱中超的權利屬於中國足協,從而成功壓制了徐明等要求『改革』的投資人,您認為中國足球聯賽既然帶有公共產品的性質,那麼它由政府壟斷也是順理成章了,可目前中超無論怎麼說也是在搞職業化,這裡面衝突何在?
謝亞龍:對足協壟斷的質疑,照搬一般市場機制的理論加以批評,是由於不了解體育的特殊性。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美國,對待體育這個公共產品的提供上,還特別補充制定了《反托拉斯豁免法》,這就等於美國國會對體育領域實施了『授權壟斷』。像NBA只能搞一個,因為體育的特點本來就是同場競技,搞兩個就分散了資源,造成了惡性競爭。這也是世界范圍內通行的體育管理模式。
記者:如此說來,投資人向中超投資難以獲利是必然的了,也就是說錢『白燒了』?
謝亞龍:投資人資本投入的效用,起碼在近期可以在無形資產、廣告效益等其他方面體現。實德集團的徐明先生算過一筆賬,養一支足球隊一年要七八千萬元,但『大連實德在全國報紙、網站、電視上的曝光率,一年下來,如果換算成廣告投放的話,大概價值超過50億元,這是很多人可能無法想像的,但是因為有足球這個載體,大連實德不需要花這筆錢就能達到這個效果。』在這裡,投資人起碼把足球看做是『次廣告類』產品。
記者:但無論怎樣,為中超聯賽這個別人擁有產權的產品投入巨資,這對於投資人來講是不是不公平呢?
謝亞龍:確定了中超聯賽的准公共產品性質,必須解決一個核心的分歧點:中超的產權究竟歸誰?我以為:中超聯賽的產權目前還屬於歸屬不清的狀態。足協擁有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產權。目前的運作方式是:在產權不明晰的狀況下,足協在具體經管著中超聯賽的產權。
記者:您能否簡單解釋一下產權和所有權的概念?你認為中超產權應當如何確定呢?
謝亞龍:所有權是一個比較久遠的概念,而產權則是近代隨著制度經濟學的產生而興起的,兩者有相近的含義,也有較大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一拍腦袋,就貿然宣布產權是歸自己的。否則,即有強取豪奪之嫌,也經不起市場法則的裁決。
足協應該參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切實起到『體育改革突破口』的作用。我認為,作為足協從甲A帶進中超的國有資產,可以通過評估,確立其在中超投資中的份額,和資本市場的投入一起,共同按照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組成中超聯賽的產權構架,形成現代經濟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
記者:媒體認為,足協之所以抓權不放,是因為中超畢竟還是能夠產生巨大利潤,基於這種情況,您認為中國足協會認真考慮國家和廣大球迷的利益實施真正的改革嗎?
謝亞龍:對於國有資產,目前國家也針對『政資不分』的弊病建立了『出資人制度』,將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分離,也就是人們說的『政資分開』。連政府和國有資產都可以分開了,而我們的足球改革喊了十幾年的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為什麼就『分』不了呢?
我認為中超聯賽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改革,第一,要建立健全中超聯賽的現代產權制度。第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第三,足協要徹底摒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管理體制,要下決心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此基礎上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以保證中超聯賽健康持續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