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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2004年10月16日中超聯賽第15輪天津泰達隊與沈陽金德隊的比賽後,金德隊隊員張可在興奮劑檢查中被查出A瓶尿樣呈刺激劑(庚胺醇)陽性。24日,中國足協正式做出了處罰通知。具體的處罰結果如下:
一、停止沈陽金德隊19號運動員張可參加所有國際、國內足球比賽6個月(2004年10月16日至2005年4月15日),並罰款人民幣5000元。
二、給予沈陽金德隊教練員段鑫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三、給予沈陽金德足球俱樂部警告,並追加1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每例1400元人民幣,共14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24日,金德俱樂部在第一時間得知了這個處罰結果,這一結果顯然比此前傳聞的僅有三個月的處罰重了許多。對此,金德俱樂部一位負責人有些遺憾地表示,這個處罰還是重了些,恐怕張可難以承受,俱樂部在得知這一消息後,通知了張可本人,並力爭讓張可不再為此事承受過多的壓力。
同時,金德俱樂部表示,張可的此次被罰,不會影響其隨隊赴歐洲拉練,張可肯定在27日隨隊前往荷蘭。
24日,記者試圖撥打張可本人的電話,結果無論如何撥打都打不通。看來,這一次,張可本人又選擇了沈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