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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與可口可樂公司就有關姚明肖像權的官司日前達成庭外和解。中國籃協有關負責人19日對新華社記者說,他們贊賞這樣的和解結果。
中國籃協有關負責人說,10月16日,歷時半年之久的『姚明訴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達成庭外和解,中國籃協對當事雙方求同存異、顧全大局而達成的庭外和解表示贊賞。中國籃協對於可口可樂公司對中國籃球事業的發展,以及給予中國男籃的積極支持表示感謝;同時,對於姚明為中國籃球運動發展所付出的努力和起到的積極作用表示肯定。
中國籃協有關負責人說,『姚明訴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焦點是個人肖像權和集體肖像權的理解和使用問題。
這位負責人指出,體育事業是國家的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需要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企業贊助是其中的一種形式。國家體育總局及其下屬體育管理部門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統一使用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進行商業開發,能夠幫助解決國家隊運轉和生存的資金不足,有利於國家隊的建設和發展。
原國家體委為保護和利用我國所特有的國有體育資源,合理利用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曾於1996年制定了『505號文件』。
中國籃協認為,這個文件對規范當時體育市場及商業開發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中國籃協也是依據上述文件通過國家隊商務推廣公司間接授予了可口可樂公司有關國家隊集體肖像權的使用權利。
中國籃協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中國籃協將會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據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文件,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國家隊運動員市場推廣管理規定,在保證運動員個人合理商業權益的同時,使用或授權使用國家隊運動員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