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賽場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插圖/劉陽 |
荊楚網消息(楚天都市報)
關注程度:法律界、體育界高度重視有些巧合的是:在加內特與查爾斯打人的前一天(4月17日),一項名為『體育競技衝突的刑事解決機制』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漢召開,研討會由武漢大學和武漢體育學院共同主辦,參與者有法律界、體育界專家教授以及國際國內30多所大學的學者。
作為此次研討會倡導者之一的胡亦海教授說,這次研討會對體育暴力事件進行了廣泛討論,話題涉及三個方面:體育競技衝突的刑事解決機制;體育犯罪研究;國際體育仲裁與法律責任。『目前中國體育法研究正處於起步階段,近十年有較好的發展。』參與研討會的武漢大學體育法學博士夏婧說。
防控現狀:國內司法介入存軟肋『目前國內司法介入體育,尚處於抽象階段,可操作性不強,相關法律和行規也不盡完善。』胡亦海說:『嚴格意義上講,賽場暴力如涉及傷殘,肯定是違法的;如果只是不冷靜的過激行為,則是違規,由行業內部處罰。』
而目前國內相關賽場暴力的處罰更多的只是根據行規,形式大多為:罰金、停賽,或終身禁賽。比如新疆隊外援查爾斯可能面臨的CBA重罰為:通報批評、至少追加停賽2-5場、核減運動員所在俱樂部聯賽經費5至8萬元。
夏婧也認為:中國目前的《體育法》是軟性倡導法,具有綱領性、指導性意義,但是操作性不強。
處置方法:國外體育法規操作性強胡亦海教授舉例:日本在1948年就出臺《賽馬法案》,規定如涉及賽馬造假等行為,相關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懲逸(類似勞改)和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之後在1950年和1951年,日本政府接連出臺《摩托車賽車法》、《摩托艇賽艇法》。
1980年,美國前職業棒球運動員向美國國會提交《體育暴力法案》,並由此法案建議產生了一項新的聯邦罪名??職業體育競賽中的過度暴力。
而以法律的形式介入某個具體的體育項目,目前在我國還是空白。
在防控賽場暴力方面,西方學者一致認為應用刑法進行打擊,意大利國會特別通過了一項《反足球暴力法案》。西班牙的體育法中對諸如『體育暴力事件的預防』、『體育懲戒』、『體育的庭外調解』等有關法規制定得很具體。秘魯的體育法條例中對『體育法庭』作了詳細規定。
頻發原因:暴力頻發或因『成本』不高胡亦海教授認為:過去中國體育主要靠行業內的自律來約束,但現在體育概念已發生很大變化,涉及面廣,賽場暴力和假賭黑行為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有的甚至危害到了金融秩序。而目前國內體育行規所規定的懲罰力度不夠,導致『暴力成本』不高,僅靠罰款或停賽難以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
應對措施:司法介入也是雙刃劍雖然司法介入體育的呼聲越來越高,但國外相關學者也有自己清醒的認識:在某種程度上,司法介入體育是把雙刃劍。過度介入,有可能會制約某些項目的發展,因為競技體育的本質就是激烈競爭。比如有些項目,有意輸掉比賽,教練員運動員是從戰術要求上考慮,但法律如何介定,是個難題??讓法律有理有利有節的介入體育。『目前,日本已意識到這方面的問題,並率先在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