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荔灣區法院受理通知書
2月12日,陳亦明狀告劉曉新、李承鵬、吳策力和足球報社侵犯名譽權一案被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作為原告的陳亦明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劉曉新、李承鵬、吳策力和足球報社: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在全國主要媒體發表道歉聲明;索賠人民幣250萬元。
今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陳亦明起訴劉曉新、李承鵬、吳策力和足球報社侵犯名譽權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於2010年1月4日在第四被告開辦的《足球報》P12版中,發表聯合創作署名的《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一文,文中『陳亦明:從名帥到賭徒』這部分的章節內容是捏造事實的虛假內容,系故意誹謗原告的行為,侵犯和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上述四被告:(1)、立刻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因侵權帶給原告的不良影響,為原告恢復名譽;(2)、在全國各主要報紙、電視臺、電臺和網絡媒體『主要版面』發表向原告賠禮道歉的公開道歉聲明,發表時間不少於60日;(3)、停止繼續印刷發行印有《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一文中『陳亦明:從名帥到賭徒』章節內容的報刊印刷頁;(4)、第四被告收回2010年1月4日在《足球報》發表《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一文中侵犯原告名譽權章節的報紙版頁。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按當期(2010年1月4日)《足球報》銷售發行100萬份,每份售價2元的獲利額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200萬元;
4、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
5、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問及原告為何要趕在農歷新年前起訴時,陳亦明的代理人、廣東紳源律師事務所徐剛律師回應:『社會上很多流言說陳亦明和李承鵬串通在一起互相炒作。起訴前,我們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收集各被告侵權的證據,所以不可能倉卒提起訴訟,剛好在農歷新年假期前准備完畢,所以趕在放假前提起訴訟。這表明了陳亦明無意也不會和李承鵬等人炒作,假期前起訴只表明陳亦明堅決維權的態度和決心』。
徐律師強調:『提醒注意的是,我們這個案件與《中國足球內幕》一書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本次起訴的侵權文章是2010年1月4日發表在足球報《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該文無論是文章的形式、內容和載體都與書是不一樣的。也就說接下來還會有專門針對《中國足球內幕》一書的侵權訴訟。』
徐律師稱:『法院受理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立案之後,為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首先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將原告的訴狀及時有效地送達給被告,讓其能在規定或指定的期間內得知送達的內容,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能夠依據現行民訴法中關於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及時進行送達給被告。本案的下一步將等待被告收到起訴狀後提出答辯和舉證(證明其沒侵權),然後法院再排期開庭。由於本案法院受理後跨越了農歷新年假期,所以法院的送達和被告方的答辯等延至春節後。(茉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