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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陸幽起訴黃健翔名譽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首次公開審理。此次開庭,陸幽聘請兩大知名律師為自己辯護,一位是擅長名譽權官司的浦志強律師,一位是曾經代理過謝晉遺孀案的富敏榮律師。黃健翔本人依舊未能出庭,只是委托了趙江寧律師一人『應戰』。
庭審現場,雙方就此案存在的焦點進行了多個回合的辯論,陸幽本人也多次表達個人觀點。因為公開審理,《青年周末》記者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希望通過對現場的還原,讓公眾更加了解此案的爭論焦點。
現場焦點:一審判決結果是否存在問題? 陸幽:存在四處錯誤,黃健翔也應適當舉證 黃健翔:了無新意,應駁回對方上訴請求2008年6月6日,黃健翔在博客中發表了《丑話說在前面》一文,爆料國足外籍主教練杜伊和中國女記者發生了性丑聞。文中並未指明該『宮外孕』女記者的姓名和工作單位。此案在一審判決中,陸幽因為不能充分舉證證明黃健翔博文中唯一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而敗訴。
二審開庭當天,陸幽的律師富敏榮一上來就將13頁、7000多字的上訴書,簡單明確地概括成『一審判決的四處錯誤』,包括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應當查明的事實沒有查明、應認定的事實沒有認定以及適用法律不當。
富敏榮隨後舉例證明,如一審中,黃健翔對陸幽出具的宮外孕門診證明予以否定,法院並沒有讓陸幽補足證據,也沒有到該醫院進行調查,最終法庭沒有承認陸幽宮外孕的事實。再如,黃健翔的律師在一審時稱,涉案博文中指的不是陸幽,但他並沒有舉證文中所指是誰。實際上,應將文中所指人的特征資料和陸幽的特征資料進行比對,黃健翔也應適當舉證,不能將所有舉證責任全部推給陸幽。
富律師發言後,陸幽立刻示意審判長進行補充:『判決書寫道:「陸幽稱,各媒體均有首席記者。」我翻遍所有的庭審記錄,我沒說過這句話。我的表達是,全國跟國家隊報道的女記者很少,又是首席的女記者只有我一人。我不知道一審判決書上為什麼會有這個錯誤?致使否定了這一案件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審上訴內容了無新意,沒有新的證據,因此應該駁回上訴請求。』這是黃健翔律師趙江寧當庭的觀點,他認為涉案博文沒有侵犯陸幽的名譽權,審理范圍應該局限於涉案博文內容。到目前為止,陸幽並沒有足以被采信的證據,來證明博文以泄漏隱私或誹謗的形式,侵犯其名譽權。趙律師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都不存在問題,法院應維持原判。
現場焦點:緋聞女主角到底是誰?
陸幽:我是『宮外孕』的『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
黃健翔:指誰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
博文中的緋聞女主角到底是誰?庭審當天,這成為貫穿全場的焦點。
陸幽的律師表示,黃健翔涉案博文屬於真人真事,三大關鍵點為『宮外孕』、『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看不見她的倩影了』。將這三個詞語組合在一起,可以歸納出這個人是首席女記者,這個女,而且是出鏡記者,因為文中寫的是『看不見她的倩影了』,如果是廣播電臺的記者,就應該寫『聽不見她的聲音了』;也不可能是平面媒體,否則就會寫『看不見她的報道了』。再有就是,這個女記者發生了宮外孕。
『全國的記者很多,但是女記者相對於男記者來說並不多;跑體育的女記者相對來說更少;跑足球的女記者就更少,跑國家足球隊的女記者少之又少;其中電視出境的首席女記者還要少,是首席記者得了宮外孕的,只有陸幽。這些信息的組合,具有直接的排他指向性』,富律師說,這一案件的焦點是如何認定沒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社會公眾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離開特定人就無所謂名譽,侵害名譽權應當有特定的侵害對象,陸幽就是這個特定人。雖然博文中並沒有提及姓名,但是網友在黃健翔博文發表三個多小時後,已經開始跟帖謾罵,這說明網友可以根據博文中的信息判斷出該人是誰,這已經對陸幽構成了侵權。
庭審中陸幽曾對黃健翔的律師發問:『如果你說文中提到的不是我,黃健翔指的是誰?』黃健翔的律師說:『指誰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在隨後的庭審中,黃健翔的律師還曾問陸幽:『你說你的宮外孕不是跟杜伊,那你說那個始作俑者的人是誰?』陸幽當庭沒有回應。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問黃健翔的律師:『黃健翔博文中指的是誰?』律師解釋說,當時黃健翔只是聽說了這麼一回事,但並不知道這個宮外孕女記者到底是誰,文中沒有提到『央視』,黃健翔更不知道陸幽是首席記者。後來刪除這段博文完全是有朋友提醒,說可能會帶來麻煩。律師還稱,『文中所指是陸幽』完全是媒體的推斷,所以黃健翔纔在10天後發表另一篇博文《賊喊捉賊》,『賊』指的是那些推斷的媒體。
現場焦點:宮外孕是否屬實?
陸幽:新增秦皇島某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
黃健翔:診斷證明書不具備真實性
一審中,陸幽只向法院提交了門診病歷,但並未得到法庭的采信,最終沒有認定陸幽有過『宮外孕』。庭審當天,陸幽向法庭提交了『宮外孕診斷證明書』,作為補強的新證據。這份診斷證明書是2009年7月12日從當時收治陸幽宮外孕的秦皇島某醫院重新補開的。陸幽的律師認為,這是一審中沒有查明的事實。
當審判長拿過診斷證明書,對開具時間詢問時,陸幽說:『作為個人,從來沒有想過會卷入官司,當時又是單位同事、領導幫我辦的住院手續,我個人也沒有這樣的經歷。一審時,我認為門診病歷足以作為證據,但是基於被上訴人的質疑,法庭的不認可,纔開具了診斷證明書,是為了進一步確認——我確實是在單位同事知情的情況下有過宮外孕。這是我的個人隱私,但是我必須要證明我自己,所以到醫院補開了這個證明。』
陸幽的律師補充說:『一個人的隱私,其他人是可能知道的。陸幽當時在出差,是由單位領導派同事照顧的,是有單據報銷的,單位裡好些人是知道的。』陸幽在一旁說:『我沒有刻意隱瞞過。』
黃健翔的律師從審判長手中接過診斷書,看後並不認可,並且質疑這份證明書的真實性。對於開具時間,趙律師認為,這是一張2009年7月12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卻要證明2007年7月6日至12日,也就是兩年前發生的事情,這是不妥當的。另外,一個單位或者一個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出具證明一方應出庭接受質疑,否則不可認定其真實性。
黃健翔的律師還提出,陸幽不應該只拿診斷證明書,『其實很簡單,你拿住院病歷、診斷記錄、化驗單、消費憑證、出院憑證,放在一起,我直接就可以認了。我之所以對陸幽的宮外孕不認可,是因為你們拿出來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當天,審判長也曾問過陸幽:『除了門診病歷和診斷證明書外,還有其他證據證明你的宮外孕事實嗎?』陸幽回答說:『法庭可以到中央電視臺調查,也可以到秦皇島某醫院調查這個診斷書的真偽,這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陸幽的律師補充說:『診斷證明書是證明一段病癥經歷的充分必要條件,除非對方能夠舉證陸幽在取得這一證明期間存在弄虛作假或被收買,否則對方一系列的否認,我認為說服力是不夠的。』對於黃健翔律師質疑開具的時間問題,陸幽的律師說,律師辦案都是事後核查,至於是兩年後還是十年後,都不會影響事實本身,『我相信,即使我們把門診病歷、住院證明和報銷憑證都拿到法庭上,以對方律師的職業水准也不可能認。』
『我會認嗎?我告訴你,你先搬上來,然後我就會認。既然陸幽的報銷憑證在中央電視臺,這是你們要舉證的。既然你的同事忙前跑後的,你可以讓同事作為證人到法庭接受質詢。問題恰恰在於,你應該提交的證據沒有提交,但是你的律師告訴我,趙律師這是你的活兒。你自己都沒有證明宮外孕是否成立,我還有什麼必要提出相反的證據?我承認,一個女人承認宮外孕很難,但這是這場官司的根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否則應當舉證證明』。黃健翔律師反駁說。
對此,陸幽做出回應:『如果讓當時跑前跑後的同事出庭作證,難道讓他成為我的「緋聞男友」嗎?』最終,審判長詢問陸幽能否在一周內提交宮外孕期間的報銷憑證。陸幽表示,她從來沒有想過去找,經過兩年多的時間,不敢保證能夠順利提交,她認為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宮外孕經歷。
現場關鍵詞:是否存在商業利益?
陸幽:爆料女記者性丑聞,是為了增加點擊率
黃健翔:本案件與某網站簽約無關
庭審中,陸幽提出:希望法院重新調查黃健翔和新浪網站、CSPN(中國電視體育聯播平臺)的商業協議。審判長隨後問道:『陸幽,你想要提取商業協議的目的是什麼?』
該案一審中,法院曾要求新浪網站和CSPN提供與黃健翔的商業協議,但是都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陸幽認為,她和黃健翔之間沒有任何個人恩怨,可以說是見過面卻沒打過招呼的同事,黃健翔之所以在博文中爆料女記者的性丑聞,這是他精心寫作、精心策劃的事情,為了他服務的媒體,為了追求更大的商業利益。
陸幽再次提到黃健翔發表博文的時間——2008年6月6日,這是中國國家隊在世界杯預選賽一場關鍵比賽的前一天,如果再輸,國家隊出線的希望很渺茫,6月6日也是歐洲杯開幕的前兩天。黃健翔此時發表博文,寫出一個女記者的宮外孕性丑聞是最有引爆點的。
陸幽說:『2006年世界杯的時候,黃健翔和TOM網簽約,他在世界杯解說中的一聲吼成為了一個事件。2008年,黃健翔和某網站簽約博客、是CSPN首推的解說員,他不過是故技重施,就像2006年一樣,這是他商業形式的一個復制。在這種情況下,他漠視一個女子的不幸,我成了這個商業策劃的犧牲品。』陸幽的律師稱,很多例子可以證明,博客與作者簽約不是免費的,黃健翔通過提高博客點擊率,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利益。
對於陸幽的調查請求,黃健翔律師則認為,這是一樁名譽權案,與黃健翔簽約網站、CSPN並無關系,對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一點,僅僅是猜測,因此不予認可。審判長稱,是否調查會經過合議庭商議後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