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滬魯之戰中的10黃1紅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洗牌』也成為今年中超聯賽中的另一道風景。賽後,盡管魯能主帥圖拔憤怒指責申花隊的行為,但申花方面明確表示:『這是合理利用規則。』中國足協也在昨天(20日)表示,他們無法『處罰』申花隊的這種行徑,而只能在『道義上』進行譴責。但是,我想說的是,中國足協這樣的表態又錯了。中國足協不僅完全可以處罰申花隊的這種行為,甚至完全可以對申花隊實施重罰!
在昨天的博客中,我已經說了,申花隊的行為『無可指責』,他們確實是在『合理利用規則』,而且嚴格說來,不能說是利用『規則漏洞』,是中國足協在解釋過程中出現了偏差,使得申花隊在與魯能隊的比賽中合理利用了中國足協對規則』解釋錯誤的漏洞』。然而,當中國足協昨天開始商討對策、並稱『對申花隊無法進行處罰、只能進行道義上的譴責』時,很不幸,中國足協作為中國足球的最高管理部門,又再一次犯了原則的錯誤,進而更暴露出了對足球基本規則的無知!
先請看下圖。
這是《FIFA紀律規則(Disciplinary Code)》中第二章『特別部分』(CHAPTER II. SPECIAL PART)第52條『球隊不端行為』(Team misconduct)相關內容的截屏。國際足聯明文寫道:
『一支球隊未能有正確的行為,協會和俱樂部將受到紀律處罰。 』而且還特別強調:『如果在一場比賽中至少有來自同一隊的5名成員被裁判制裁(警告或驅逐出場),可以實施罰款。【a fine may be imposed where the referee sanctions at least five members of the same team during a match (caution or expulsion)】』
按照國際足聯的這個規定,同一隊的5名『成員(members)』,指的是包括隊員、教練員、官員、隊醫等所有成員。上海申花隊在與魯能隊的比賽中,總共領到了『10黃1紅』,早已超過了國際足聯所規定的人數。那麼,中國足協的官員們緣何稱『無法處罰上海申花隊』?
但是,如果我們翻開中國足協所擬定的《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確實是像中國足協官員昨天(20日)所說的那樣,沒有明確的條文可以適用。可在這個辦法的第98條『未列明行為』中,足協又明確寫道:『對其他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紀律委員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參照本准則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其實,中國足協完全可以根據第98條中的敘述,引用『有關規定』即《國際足聯紀律規則》來對上海申花隊進行處罰。那麼,『無法處罰申花』一說又從何而來呢?
之前的博客中,其實我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中國足球的『亂象』完全是由於我們的管理者對足球專業知識的缺乏、不了解所致,對足球最起碼的規則也是一知半解。像公開表示『無法從法理上對申花隊實施處罰』,就再一次暴露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