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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芬和游泳中心的『獎金門』事件一直懸而未決。已有多方聲音表示,希望司法介入。昨天記者采訪了南京法律界的一位專家,他在了解了『獎金門』事件的來龍去脈後表示,『如果游泳中心無法出示有於芬簽字的獎金清單,日後上了法庭,游泳中心將很被動』。
沒有法院委托吉勇簽名鑒定只是參考
游泳中心在上周的發布會上表示,他們已通過清華大學的相關部門配合對代領者吉勇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並確認了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系吉勇本人的簽名。此外,之前於芬也表示有吉勇的書面證明。
對此法律專家表示,做筆跡的司法鑒定只有進入司法程序,相關部門得到了法院授權委托且原告被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這個鑒定纔具有法律效力。像游泳中心或於芬這樣單方面進行的鑒定,在法庭上只具有參考價值,不能作為最終的證據。
沒有於芬簽字游泳中心就該先給錢
在『獎金門』事件中,游泳中心不斷向媒體提供各種證據,以證明獎金已交給了於芬本人,但從法律角度看,游泳中心的證據缺乏足夠說服力。
法律專家表示,代領者的書面證明只能說明他們從中心領出了這筆錢,而無法證明這錢已交給了於芬本人。專家說:『如果游泳中心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於芬本人收到了錢,那麼在法庭判決上,游泳中心將非常被動。』專家所說的直接證據就是有於芬簽字的獎金清單,專家說:『只有簽名纔能證明於芬本人已拿到了錢,在法庭上是最具有說服力的。』
如果游泳中心無法證明於芬本人收到了獎金,於芬本人可以選擇兩種追款方式:一種是向游泳中心索要獎金;另一種則是向代領者索要獎金。不過一般人都會選擇第一種方式,因為向機關單位要錢的難度顯然要小於向個人要錢。專家說:『如果於芬向游泳中心索要這筆獎金的話,根據規定,游泳中心應先向於芬本人支付這筆獎金,再向代領者追查這筆錢的去向。』
法律專家認為,此事因年代久遠,且情況復雜,如果當年代領者領走的是現金的話,游泳中心的舉證將會非常困難。如果領走的是存有獎金的銀行卡或存折,舉證則相對容易很多。
沒有於芬委托中心找人代領不合規定
在記者采訪於芬的過程中,於芬始終表示,在沒有得到自己委托和許可的情況下,游泳中心擅自找人幫自己代領獎金是不合規定的。對此,法律專家也持相同意見。
專家說:『根據財務規定,獎金必須由本人自己領取,如果本人因故不領或無法領取,應該由其直系親屬代領。此外的其他人代領必須要有當事人的委托書,財務部門纔能讓外人幫其代領獎金。委托人幫助代領的過程中,必須將獎金分配明細和獎金清單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核對無誤後,並在清單上簽字,財務部門應收回簽字清單並存檔,這纔是符合規定的。而在沒有收到當事人的委托書的情況下,財務部門是無權將錢交由第三方轉交給當事人的。』由此來看,在獎金代領的問題上,游泳中心也是違規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