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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員於芬對其獎金發放提出的質疑,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於17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公眾進行說明。會上,游泳中心的常年法律顧問鄧群律師出示了於芬從銀行提取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獎金的相關單據復印件以及代領人吉勇筆跡的司法鑒定書,還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疑問一:於芬多次要求游泳中心向社會公開賬目,她的要求合理嗎?回答:從法律上講,於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會公開財務賬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於芬對游泳中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可以依法向監察部門或上級部門反映,請求對相關賬目審計,由審計部門作出認定。
疑問二:於芬在檢舉信中舉報周繼紅貪污,中心在此進行於芬的獎金發放說明,是一回事嗎?回答:貪污屬於刑事犯罪,這和於芬要求游泳中心公開財務賬目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游泳中心不是於芬舉報的對象,但是有義務協助檢察機關調查。兩者一定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於芬舉報的周繼紅貪污,屬於刑事犯罪。依照法律,這不應該由總局監察局作出裁決。總局監察局雖然可以接受舉報,本身沒有司法審判裁決權利。一旦發現被舉報人涉嫌刑事犯罪,應立即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由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
總局監察局如果發現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實,可以直接回復舉報人。如果舉報人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立案偵查。總局監察局調查結果是周繼紅沒問題,已經向於芬通報了情況。目前來看,於芬的舉報缺乏證據,涉嫌侵犯周繼紅的名譽權,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並涉及誣陷。
疑問三:於芬之前說,代領人之一吉勇否認曾經代領,是不是有人冒領了她的獎金?回答:代領不同於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於芬認識的人。其中4人已經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折或者現金全部交給了於芬本人,而於芬自己卻說沒拿到錢,那麼她就應該去查這5個人是否存在侵佔,而從游泳中心這裡代領獎金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從嚴格財務手續講,今後還需要繼續改進和完善。
悉尼奧運會的獎金,是由他人代領的存折,180305元已於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於芬』的活期存折,經過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於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可以說,除了她本人並且出示有效身份證,其他人是無法從銀行取款的,這也證明,代領人確實將存折交給了於芬。
至於於芬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一事,經證實,吉勇為清華大學跳水隊司機,中心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征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4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系吉勇本人所為。這裡有司法機關提供的筆跡鑒定書。
疑問四:游泳中心為什麼在事情過了這麼久後纔有回應?回答:本著對社會、對公眾認真負責的態度,中心要對社會有一個交代。在於芬舉報之後,中心需要做相關的調查和核實,要找代領人核實了解情況,去銀行對賬,申請司法鑒定並且等待鑒定結果,這些都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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