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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便於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的調查,於芬近日對外公開了自己應得獎金的明細表。不過,對於於芬提供的這份明細,游泳中心昨天並沒給予認同,他們認為清單上獎金的計算方法還有待商榷。
據了解,於芬本人是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於1996年7月3日出臺公布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以及2006年《關於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規定來計算獎金數額的。
尤其是在後一個實施意見中有明確規定,那就是教練在培養出一個奧運冠軍後,應獲得與該運動員相同的獎金金額,即20萬元。如此一來,於芬單從伏明霞一名隊員身上就應該得到超過100萬的獎金。
對於於芬提供的獎金明細,游泳中心並沒有認同。據相關負責人解釋:『於芬所說的20萬是2006年纔新規定的,並不適用於2000年獲得奧運冠軍的伏明霞。在《關於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中提到的獎金金額,僅僅適用於2004年奧運會和2006年以後的各大國際賽事。而2004年奧運會前的獎金,則是執行的舊標准,即冠、亞、季軍分別為8萬、5萬和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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