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月23日沈陽消息,曲樂恆對東陵法院車禍案一審判決不服,正式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張玉寧當面道歉,而今一天正好是東陵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訴的最後截止日期。而上周五張玉寧也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樣曲張車禍案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繼19日張玉寧一家正式向沈陽市東陵區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之後,21日,一直在考慮的曲樂恆終於決定,在今天遞交上訴狀。至此,『曲張車禍案』繼續昇級!而曲樂恆在上訴狀中依然強調:『張玉寧必須向我當面道歉!』
對於張家上訴,曲樂恆一家一直在考慮中。直到21日晚上,曲樂恆在接受采訪的時候終於表示說:『我們已經決定了,明天去法院遞交上訴狀。』這樣以來,曲張車禍案將進行二審,訴訟期為3個月。
曲樂恆認為,他主要對兩個方面不滿,第一是張玉寧必須登門相面向他道歉沒有得到支持,第二是他今後治療的費用沒有得到支持。『還有一些很小的問題,比如殘疾人護理費只有13萬,算來算去每個月只有200多元,這個價格怎麼找人護理我啊?營養費只有兩萬多,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只有13萬多!殘疾人用具的年限是20年,護理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也應該有年限和標准。』
以下為曲樂恆上訴狀全文: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曲樂恆男,27歲
住址:沈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97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玉寧,男,27歲
住址:上海市浦東區滬南2600號上海申花文廣足球俱樂部球員
上訴請求:上訴人不服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2003』東民一權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請求M審法院對於一審法院的部分判雄予明確認定
(1)明確一審判決中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的給付期限、給付標准;
(2)對超過一審判決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確認賠償的給付期限,上訴人享有再行起訴的權利給予確認。
2、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未予支持的訴求依法判決
(1)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當面賠禮道歉;
(2)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預先支付今後五年的繼續治療費人民幣543813.8元;
(3)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社會職業康復諮詢費人民幣2000元;
(4)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性功能障礙手術費人民幣8萬元。
上訴人眼項請求的理由是:
一審法院沒有對判決的第六項、第八項的判決依據給予說明,極易造成上訴人理解判決內容和執行判決認識不清及在執行過程中與被上訴人產生分歧,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將該項內容予以明 判決書第六項是:『被告賠償原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人民幣130,500元。』上訴人一審的請求是以人均壽命為計算依據,因為上訴人目前僅27歲,如果按照20年計算,上訴人20年後的生活將無著,一審判決雖然沒有明確是以20年為計算依據,但其數額僅能被理解為20年,需要二審法院明確ZO年以後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上訴人享有再行起訴的權利,這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和一審判決中適用的公平原則。
判決書第八項是:『被告賠償原告殘疾人護理費人民幣130,500元。。』上訴人對該項判決的依據及計算年限也有異議:首先,該項判決同樣沒有關於判決年限的說明,20年以後上訴人的護理費用將如何解決?20年後上訴人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權利應當在判決中給予確認;其次,一審判決的該項費用顯然是一個護理工的費用。上訴人屬一級傷殘,需要24小時的全方位護理,這不是一個護理工可以做到的,再次,一審判決所確定的護工工資標准也是不現實的,以判決書認定的工資標准去找殘疾護工顯然是做不到的。因此,一審判決的該項內容是失當的。
判決書第十一項是:『被告賠償原告營養費人民幣21,307.5元.』判決中沒有說明營養費的計算標准,但與上訴人在一審請求的營養費數額比較看,判決僅支持上訴人住院期間的營養費,對於今後的營養費請求未予支持。上訴人認為,一審的該項判決是失當的。關於今後營養費的問題,上訴人在一審時己經向法院提交了醫院的證明,上訴人今後需要營養補充是事實,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隊第二項請求的理由是:
1.關於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當面賠禮道歉的問題
賠禮道歉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之一。賠禮道歉不僅從道德觀上要提倡人們的文明道德,而且在法律上以民事責任方式確立,賦予該形式的可強制執行的特點。一審判決雖然確認了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全部責任,但是對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後的冷漠態度沒有給予責任上的追究,在認定被上訴人是否道歉的事實上,有失偏頗。張玉寧的公開表態並不能代表公開道歉,賠禮道歉不能推論,必須符合賠禮道歉的形式和內容。上訴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己經履行了向上訴人道歉的義務,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當面道歉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2、關於上訴M後五年的繼續治療費用問題
一審判決稱:『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今後治療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故不能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訴求是:『判令被上訴人預先支付上訴人今後五年的繼續治療費用5438.8元。』提出這項請求的依據主要是:『(1)侵權人理應為其造成的所有侵權後果承擔責任,不論是已發生的醫療費、還是今後必然發生的醫療費被上訴人都應當承擔;(2)考慮到在侵權法的賠償問題上,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對己經出現的損失予以賠償的特點,上訴人沒有提出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的具體賠償數額,因為這可能造成對上訴人或被上訴人的不公平,所以提出預先支付5年的要求,其性質是屬預先支付,屆時按實際發生額結算;(3)由於是預付,上訴人將期限確定在5年,避免每年追討,是適當的;(4)對於繼續治療費數額的確定是依據醫院的證明及上訴人近年醫療維持的最低限度為依據提出的;(5)即便按照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第(1)款的規定:『結案後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因此,一審法院對被告今後承擔原告繼續治療費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不支持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3、關於社會職業康復諮詢費的問題
判決書稱:『要求被告承擔社會職業康復諮詢費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該項判決錯誤。本案中社會職業康復諮詢費人民幣2000元為什麼產生?是為了證明上訴人受到損害的程度,為了向法院提交損害證明纔必須支付這樣的費用。因此,該項費用理應屬於賠償范圍,於情有理,於法有據。
4、關於性功能障礙手術費的問題
一審判決稱:『原告曲樂恆要求恢復性功能的請求,因本案己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且該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首先,如此判決是對基本人權的漠視;上訴人有權要求使自己的生活盡最大可能達到受損害前的健康狀況,而不是僅僅維持餘生。其次,性功能的治療就其性質而言,是對因事故造成的人身功能性殘疾的治療,屬於醫療范圍,一審判決將其作為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范圍定性是錯誤的。再次,關於這方面的治療,有醫院的具體意見和費用說明,並不是上訴人無的放矢。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和不足,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4年3月23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