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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審法官解讀『天價』判決書
8日下午,記者獨家采訪了曲張案件的審判長、東陵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韓寶良,『這個在審理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我們的判決是公證的。』
記者:法院判決張玉寧賠償曲樂恆精神損失賠償70萬元,這個數目是很罕見的,法院是在什麼情況下做出的這個判決?
韓寶良:2001年,最高法院下發了一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而是要根據侵權人的責任、侵權人的經濟賠償能力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等做出。在車禍中,張玉寧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且,對於這筆數額張玉寧還是能夠承擔的。如果被告是個農民,我們就不會作出這樣的判決,這個判決充分考慮到了張玉寧的經濟能力。
記者:為了給曲樂恆治療,遼足已經向曲樂恆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和補助費,而且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賠償金,為什麼這部分費用還要由張玉寧承擔?
韓寶良:保險賠償金並不是補償金,它是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不能免除張玉寧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而遼足給曲樂恆的醫療費等,是借給曲樂恆,這筆費用與張玉寧沒有什麼關系,不存在法律關系。
記者:根據判決,張玉寧要賠償曲樂恆誤工費56.7萬元,對於這個數目,張玉寧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疑問,她認為法律適用不當,法院是根據什麼做出的這個判決?56.7萬元的數目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韓寶良:這個結果是根據民法通則的的相關規定作出的。職業足球運動在一個人的一生裡,是個短暫的時期,而且是以下肢為主體的運動方式。因為張玉寧的過錯,曲樂恆的運動生涯被迫終止。遼足將2000年的工資和獎金42萬餘元已經給了曲樂恆,所以,張玉寧要賠償2001年到2003年3月的工資,總共56.7萬元。張玉寧的代理律師表示應適用《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來計算,這顯失公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在1991公布的,就現在的狀況,這部法規已經落後了,而且有些規定已經與民法產生了衝突,所以就應該適用根本法—民法來解決問題。
記者:曲樂恆的殘疾人用品用具的賠償就有53.5萬元之多,這是普通人無法望及的,這個數額又是怎樣計算出來的?
韓寶良:在法庭審理的時候,曲樂恆提出要張玉寧支付購買坐便輪椅、站立櫃、一次性尿墊等11項費用,理由是這些是殘疾人必用品,而張玉寧在法庭上並沒有充分地理由證明這些不是必需品。經過和議庭的評議後,一致認為這筆費用應當由張玉寧承擔。
相關連接
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通過)]
視角:法學專家看天價判決
『天價賠償將成為法案判例』
李顯東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他賠一大筆錢。』中國法學界著名民法學教授李顯東表示這個判決完全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還將對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產生深遠的影響。
『雖然這個數目交大,但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比較公平。』李顯東的在談這個判決的時候,多次提到了一個詞『以人為本』,雖然他表示自己還沒有見到這份判決書,還是態度中肯的表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在車禍中喪生可能纔賠了幾萬元,最多也就十多萬。但普通的人不會成為一個球星,而曲樂恆做為一個頗有前途的足球運動員,遭遇這場車禍後就改變了一生,無法再恢復自己的價值了。而社會無法解決曲樂恆所面臨的問題,但也不能讓曲樂恆處在這種裝態,從公平的角度看,張玉寧在車禍事件中有責任,就應當承擔賠償。民事賠償的原則是要恢復事情的原始狀態,但對精神和身體的損害是無法恢復的,只能給予相對的賠償。法院判決的賠償只是改善曲樂恆的經濟條件,讓其減少痛苦,而這個數額又是張玉寧可以承擔的。所以,這個判決是公證的。』
『這個判決生效後會成為民事侵權的一個判例,會對以後精神損失賠償數額的界定產生影響。法院的判決不是個人意志的轉移,只要問題處理的恰當,效果好就是個好的判決。』
『這個判決不是很公平』--王鵬理事遼寧法學會
王鵬的年紀不大,30出頭,但他具有著年輕人的一股銳氣,獨到的法學視角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得知曲張案件的判決結果,王鵬覺得這個判決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首先,根據遼寧地區的生活水平,法院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時會有個不公開的最高限,根據我所知道的情況,70萬的判決遠遠超出了這個標准,十分罕見。這個賠償結果的一個依據就是說張玉寧有賠償責任。如果張玉寧是個農民就不是這個結果了,這個結果就顯示出富人和窮人適用法律不同,而我國法律講求的就是「人人平等」,從這方面看,判決就不是很公平。此外,民法是基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方式和數額,在法律實踐中還要參照相關的部門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公平原則是個抽象的概念,最後的決定權在法官的手中,如果法官沒有利用好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就會產生不良的影響。』
對於案件的審理程序,王鵬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沈陽地區區級法院的受理權限是標的額在150萬元以內,而這個案件的標的額高達500多萬,怎麼可以在區法院審理?如果法院超出了審理的權限,這個判決是沒有意義的。』
曲張官司終獲判決
在持續了將近四年的時間後,曲樂恆訴張玉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於昨天終於由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宣判。依照法院判罰,被告張玉寧應向受害人曲樂恆賠償人民幣2635566.64元(含已付10萬元),其中精神撫慰金70萬元。至此,持續了近四年之久的曲張車禍官司終於有了結果。
去年10月24日,東陵區人民法院隊曲樂恆訴張玉寧一案做了審判,庭審結束後法院對雙方進行調節,但由於差距太大,調解失敗。由於事件的特殊性,法院還是想以調解來解決此案,為此甚至還推遲了宣判的日期。今年春節之前,該案的主審法官曾專門前往上海,並且到了張玉寧所效力的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與本案的被告張玉寧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但當時張家還始終堅持150萬的賠償底限。後來他們還試圖與原告曲樂恆的兩名代理律師胡安潮和孫茂航就賠償問題進行交涉,希望他們能夠做出讓步,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們沒有進行最後的交流。今年3月1日,東陵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裁決。
3月7日晚上,曲樂恆返回了沈陽准備參加第二天的法院宣判。昨天早上8點30分,曲樂恆坐著輪椅在姐夫的照顧下來到了東陵區人民法院,同上次一家人全部到達法庭的情況不同,這次只有曲樂恆和他姐夫到達了法院,而張家也只有一名代理律師張維林趕到了現場。法庭上旁聽宣判的除了沈陽當地的記者外幾乎沒有別人到場。在開庭前,曲樂恆曾向法院建議能否將開庭的地點由二樓的大法庭改為一樓的小法庭,因為他的身體不方便,而且一直背他上樓的姐夫也由於常年勞累無法獨立承擔背負曲樂恆。但法院並沒有同意他的只有建議,最後曲樂恆被四個人抬上了二樓法庭。從開庭起,法官就在宣讀判決書,當法官宣讀完這份長達七頁的判決書的時候已經是半小時之後了。在法官宣讀判決書期間,身在外地的張玉寧父親張志毅就打電話給律師張維林,但當時張維林無法接聽。
在法庭宣判結束後,法官首先詢問原告曲樂恆是否接受此判決,曲樂恆的回答是保留申訴的權利,而被告方代理律師張維林對此的回答是需要和代理人溝通後再做決定。閉庭後雙方都要在法庭上等著領取判決書,此時張維林向張志毅匯報了宣判的情況。隨後雙方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曲樂恆表示由於律師不在身邊,而且自己對有關法律程序還不是很了解,因此不想過早發表言論。張維林表示,由於還需要和代理人商量,因此自己不便發表看法,不過就她個人來看有些費用的賠償數額過高。
張維林:三項判決數額過高
8日,法官在法庭上隊此案做出了裁決後,張玉寧的代理律師張維林沒有過多表態。下午的時候,她已經和張志毅進行了溝通,在統一了口徑後她纔對媒體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8日下午,記者來到了張維林所在的勝恆律師事物所,就法院的判決對她進行了采訪。在談到此事的時候,張維林表示:法院有三項判決的金額有些過高。這三項分別是精神撫慰金、殘疾人用品用具費和誤工費,這三項賠償加在一起是1802760元,佔據了賠償金額的絕大部分。在精神撫慰金上,國家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根絕當事人受損害的程度,以及賠償人的經濟水平等條件來決定賠償的數額。曲家要求是100萬,法官判了70萬,按我們原先的預計,估計在30萬左右。法院判決的殘疾人用品用具費為535762元,其中把輪椅、站立櫃等殘疾人用品都算在賠償之列。而張家和張維林仍然認為只有輪椅纔算殘疾人用具,『4年換一次輪椅,一個輪椅纔幾千塊錢,20年用5個輪椅纔多少錢啊?』按照他們的估計,這項費用應該在5萬到13萬之間。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爭論最為激烈的就是此案應該適用於哪個法律。曲樂恆的代理律師胡安潮認為應該適用於《民法通則》,而張家的律師則認為應該適用於《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結果法院在判罰本案的時候認為《民法通則》和《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都適用,其中重點體現的是公平性的原則。但張維林認為,《民法通則》是總綱,但沒有具體的賠償依據,而且在誤工費的賠償上是依據曲樂恆當年的工資水平,這是我國即將在今年的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中的精神,此判決有些超前了。
張志毅:我考慮准備上訴
雖然張玉寧的父親張志毅沒有參加庭審,但他還是對此案表示出了極大的關心,在宣判剛剛結束就打電話向律師詢問情況。8日,記者采訪了張志毅,他就法官的幾項判罰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並且表示自己正在和律師商量是否上述。
對於263萬餘元的賠償,張志毅個人覺得有些過高,他覺得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判罰很大程度上和張玉寧的經濟能力有關,如果是普通老百姓遇到這樣的事,肯定不會是這樣的結果。這樣雖然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但並沒有體現法律的公正性。隨後他對三項數額巨大的賠償款項誤工費、殘疾人用品費以及精神撫慰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法院的裁定有些過高。當被問到是否准備上訴的時候,張志毅表示,自己目前不在沈陽,他只是通過律師傳真過來的判決書纔了解到此案的判決情況,他會在近日返回沈陽,在和律師進行接觸後纔決定是否上訴。
曲家律師滿意精神撫慰金
在法庭宣判結束後,曲樂恆就在第一時間和他的律師胡安潮和孫茂航取得了聯系。7日,記者分別采訪了北京華一律師事物所的胡安潮和孫茂航。胡律師表示,他對70萬的精神撫慰金表示滿意,而孫律師則對法院對曲樂恆提出的繼續治療的費用不予支持提出了疑義。
在談到精神撫慰金的時候,胡安潮表示非常滿意,雖然距離他們當初要求的100萬還有一定的差距,但精神撫慰金本身體現的就是公平原則,原則不應該是具體的。70萬的精神撫慰金在國內還不算是最高的,但也應該算上是開了國內這方面案件判決的先河了。
曲樂恆的另一名律師則對法院不支持繼續治療的費用提出了疑義。他說,按照法律規定對於今後繼續治療的費用,法院應該在這部分費用發生後追加受理。但該判決書只是說由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今後治療費的請求確無法律依據,因此對繼續治療的費用不予支持,而且沒有表明是否對繼續治療的費用會追加受理。因此,曲樂恆的代理律師會在最近就此事和法院溝通然後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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