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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8日下午1時30分,由上海市法學會、《新聞記者》雜志社和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召開了『中國足協與《足球》報相關事件法律評價研討會』,上海的新聞學、民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界專家以及部分律師代表應邀參加了這次研討會。
與會代表從法理學和新聞學的角度,就中國足協封殺《足球》報事件展開了探討。這是一次帶有強烈學術意味的研討,考慮到此次糾紛的雙方中國足協和《足球》報分別來自北京和廣州,因此,由上海有關方面發起的這次研討會,相對而言更能體現客觀公正的立場。
在這次主題研討會上,討論的重點集中在了對公民知情權、輿論監督權、公共管理體制和媒體采訪權的法律論證上,參加研討的專家一致認為,本次『封殺』事件所造成的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了事件本身,有許多由此引發的深層次問題值得人們思考。與會代表在會後達成幾點共識:第一,希望這一事件能在法律層面上最終得到圓滿解決。第二,希望這次事件以後不要再重演,因為從1996年至今,中國足協和媒體之間類似的衝突大約已經發生了7起之多,而每一次封殺最後都是以不了了之告終,這從根本上無法杜絕以後類似事件的再次出現。這不僅會使得媒體、讀者和廣大受眾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證,同時也會影響到體育事業和足球產業的良好發展。
與會代表最後提出倡儀,春節後,全國政協、人大兩會將在北京召開,希望人大和政協代表向有關部門提出議案或者建議,對此類事件的徹底解決起到推動作用。
以下為部分專家在會上的發言摘要,題目為編者所加。
葉必豐(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足協的行為明顯違法
《足球》報權利受到違法侵犯
記者的采訪權、媒體的報道權,直接來源於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許可,並受法律保護。這種法律保護,首先體現為記者所持有的記者證或報社所具有的報刊許可證。許可證,是國家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某種活動的證書,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和拘束力。這裡的公定力,就是指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任意否定、限制或推翻許可證所確定的許可證持有人的權利,都應當對此表示尊重。即使許可證有瑕疵或違法情形,也應如此。這一點,我國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已作明文規定。其次,當記者行使記者證所確定的權利受到妨礙時,可依法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程序和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排除妨礙;對所造成的損失,可依法要求賠償。
那麼,《足球》報記者的權利,是否受到了中國足協的違法侵犯或妨礙呢?從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上看,顯然限制了《足球》報記者的采訪權。一個以采訪足球活動為惟一任務的記者,一份以報道足球新聞為其全部任務的報紙,如果采訪中國足協所舉辦或承辦的各種賽事的資格被取消了,那麼還有什麼權利可言呢?中國足協對這種采訪、報道權的限制或剝奪是違法的。從我國法律上看,許可證持有人即使在從事所許可的行為時違法,實行的也是誰發證誰監督誰處罰的制度。也就是說,即使記者及《足球》報作了不實報道,有處罰權的機關也只能是記者證和報刊許可證的頒發機關,而不是中國足協。
中國足協無權拒絕采訪
我們應當注意到最新的事態發展。中國足協的新聞官解釋說,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並不是取消《足球》報及記者的報道權,而只是不歡迎、不接受采訪而已。如果是這樣,那麼中國足協的決定就不應該是『處罰』決定,就不應該是取消采訪資格,而應該是一份聲明,聲明不接受或拒絕《足球》報的報道及記者的采訪。
但是,值得追問的是,中國足協有沒有權利拒絕采訪和報道呢?如果是一個普通百姓,那麼是可以這麼做的。但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或一個公共機構,開放和透明是他的責任。同時,作為一個記者或一家媒體,采訪和報道不僅僅是權利,對受眾或者公眾來說是一種責任。正像歐洲法院所闡釋的那樣,表達自由對涉及公眾人物在公共領域的活動是極其重要的,因為這種活動不同於個人的私生活。政治家、公共官員和大公司的商人,必須通過媒體公開他們的活動。這裡有公共人物或公共機構,當然不限於政府官員和政府機關。中國足協盡管暫不能被認定為國家機關或行使某種國家權力的組織,但作為公共機構應無疑義。既然如此,中國足協也是無權拒絕采訪或報道的。
中國足協是一個獨立王國嗎?
其實,中國足協是一個大怪物。當有人對它提起行政訴訟時,它振振有詞地說自己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一個行業協會即社會團體,沒有行使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法院不能受理對自己的起訴。奇怪的是,在有人冒犯它時,中國足協卻搖身一變,比國家行政機關還要厲害。國家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只能處罰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處罰要按法定程序進行,甚至事先還要舉行聽證,如果處罰錯了也要撤銷違法的處罰決定並賠償損失。任何一個國家行政機關不敢說,甚至想都不敢想,取消一個記者或報社對自己及所屬機構的采訪資格。但中國足協卻不。中國足協的新聞官已經『理正詞嚴』地說,不會撤銷處罰決定。你《足球》報及記者要告嗎?那時,它再變過來:我只是一個社會團體而已。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中國足協是一個獨立王國的國王,甚至你怎麼形容都可以。看來,這個王國需要徹底的改造。中國足協必須真正明白:足球為誰而生,因誰而存?
殷嘯虎(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政協委員、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足協的兩個法律錯誤
新聞報道不僅僅是一種『權利』(right),更是一種『權力』(power)。從這個意義上說,《足球》報對足協的有關工作進行報道的權利,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的,不是一般的機關或組織所能隨意限制甚至剝奪的。而足協作為由政府直接領導和控制的社會組織,接受媒體的采訪報道,並通過這種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是一項不容規避的義務與責任。
足協取消《足球》報采訪資格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足球》報『報道失實』。這個理由存在兩個法律上的錯誤。首先,是否『報道失實』,不是僅憑足協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判定的,而是應當由中立的司法機關通過合乎法律程序的裁判纔能判定,這是一項基本的憲政原則。設想,如果所有機關或組織都可以『報道失實』的理由取消媒體采訪報道資格的話,那麼新聞報道權就毫無保障,新聞報道也就不成其為『權利』了。依此類推,司法權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對權利的限制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並且由法定的機關來行使。其次,即便《足球》的采訪報道確實存在『報道失實』的情形,也不能因此而剝奪它的報道資格,這就如同不能因為一個人曾經說過錯話而永遠剝奪他的說話資格一樣,更何況新聞報道的『有限失實』,不僅為法律所允許,而且應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關於這一點,已有學者進行了論證。
傅鼎生(上海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要取消采訪權先消滅媒體
采訪權,實際上是一種人身自由權、行動自由權、法人經營自由權。報紙也有活動自由,這是自由權的延伸。在我國的法律裡面,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那麼具體,采訪權在法律文件中沒有。之所以說采訪權,是因為人們經常這麼說,然後就成為了習慣。
采訪是一種行為,是一種收集、尋訪、采集新聞的做法。這是源於固有的一種權利,一個法律實體從形成那一天開始就擁有了。自然人或者法人實體都有行動的自由權。
記者或者報社的采訪權和一般的公民采訪權不同,一般公民通過自己采集,或者通過大眾傳媒獲得,記者或者媒體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有權利去尋訪、采集新聞。傳媒的行動自由權是因為傳媒的成立而帶來的,成立這個組織就是為了傳播公共信息,要傳播信息,必須給媒體這樣的權利。要成立這個組織,必須要有這個采訪權。任何一個組織包括政府都無權取消這個采訪權,要取消采訪權必須先消滅這個組織——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取消法人實體,因為不可能又允許它存在又不允許它擁有采訪的權利。
魏永征(北京廣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取消采訪資格不是『國際慣例』
有人說足協這種制裁措施是國際慣例。我要告訴他們,現在文明社會的准則是以意見對抗意見,達到以真理戰勝謬誤、以真相澄清謠言、以正確意見克服錯誤意見的目的。因為別人說了幾句錯話就禁止別人說話,因為記者采寫了一條你不滿意的新聞就禁止記者采訪寫作,這不是文明社會的做法。言論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權,不允許隨隨便便就限制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事實上,我們國家的行政法規已經規定了對不真實、不公正的新聞的更正和答辯制度。足協作為一家社團法人,自然也享有這個更正權和答辯權,它還可以利用自己擁有的各種資源,主動傳播真相和真理,比方召開一個記者招待會,駁斥它所認為的虛假報道,澄清事實,以正視聽,一如我們在國內以至國際社會經常看到的那樣。我們知道,真相和真理是無敵的,傳播真相和真理遠比什麼『取消采訪資格』的措施要有力量得多。
富敏榮(上海市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足協擅用『私刑』
中國足協與《足球》報糾紛事件中,中國足協在所謂的聲明中宣布取消《足球》報相關采訪資格,引起嘩然。足協新聞發言人董華後來將『取消』解釋成『三不』,並否認『封殺』,然而我注意到,他一直沒有否認『處罰』,足協領導張吉龍、郎效龍對『處罰』一詞也沒有否認。我認為,足協無權取消《足球》報采訪資格,或者說,足協無權『處罰』媒體。
首先,中國足協作為我國足球界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具有全國足球競賽活動的管理權,因此這種受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管理權,具有行政法律意義上的可訴性,即必須按照一定程序依法作出處罰,而且這種處罰必須受到『司法審查』。然而中國足協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宣布『處罰』顯然違法。
其次,中國足協在其制定的《全國足球比賽新聞采訪規定》中,也沒有『取消采訪資格』或『處罰』的字樣。
國家新聞出版署《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中也沒有『取消采訪資格』的處罰規定,其中第八條僅規定『對違規報刊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頗有意思的是,中國足協作為一個半官方機構,應當接受媒體的輿論監督,然而,中國足協在其自己制定的《全國足球比賽新聞采訪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持有中國足協下發采訪證件的記者有義務……接受中國足協的監督』,理應監督的公共機構通過自己制定規定,搖身一變成了輿論監督的監督者,如此錯位,顯然是釀成這一事件在思想觀念上的原因。中國足協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通過正常合法途徑依法處理,而是利用其在中國足壇的壟斷和霸主地位,擅自使用『私刑』處罰媒體,實質上是自行采取報復行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國足協作為『具有中國足球競賽活動』惟一『管理權的准政府機關』,也沒有拒絕被采訪的權利。按照《體育法》規定,足協的管理權是社會公眾賦予的,受公眾的委托而服務於公眾,因此,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包括接受采訪是一種責任,同樣,辦理有關采訪證時,為記者提供采訪便利條件,這同樣是作為『管理者』應盡的義務。權力可以放棄,責任或義務不能推卸,在這個問題中,足協混淆權利義務概念,把義務當作權利行使,恐怕也是造成這一場風波的深層次原因。
至於在場地有限制的情況下,用采訪證的方式來限定采訪人數,當然另作別論。在這一事件中,中國足協用所謂反對虛假報道為由拒絕辦理相關證件,缺乏正當的法律理由,這個帶排斥性的不公正的『管理權』又被中國足協解釋成新聞采訪的管理權,顯然,中國足協超越其權限,變成了濫用權力。因此,類似行為應當列入『司法審查』范疇。
媒體聲音
足球圈不是私家後花園
在我看來,所有的爭論都可以放到兩個范疇裡去分析。一是誰可限制記者的新聞采訪權。中國足協具有某種准行政部門的職能和性質。因此,中國足協應該並且必須接受新聞輿論的社會監督,而不得動用行政命令限制采訪活動,即使是它那個有點繞口的說法『不提供能提供的便利』也顯得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二是對新聞輿論監督真實性的考量限度問題。
上述兩個問題,在我之前,許多的人、許多的文章已經講得夠清楚了。但取消采訪權的新聞依然頻頻發生,這證明一種社會理念的深入人心,有時非常困難;同時也說明『來采訪我是有求於我』的想法,在一些官員和部門那裡仍然有著足夠豐厚的滋生土壤。
——2004年1月16日《人民日報》作者聯響
足協在挑戰法律
中國足協又一次代替了法庭,對據說侵犯到它名譽的報刊拿起了制裁的屠刀。我們說,這是對法律的挑戰,也是對新聞報道、新聞自由的挑戰。此風不可長。我們期待《足球》報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中國的媒體和社會,豈能讓一個組織為所欲為、凌駕於法律之上呢?
——2004年1月16日《中國青年報》作者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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