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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第一時間從媒體上看到,陸俊、黃俊傑、周偉新等人到沈陽協助調查。不過我認為,他們不一定是去協查的,很有可能已經被刑拘了。
協助調查的人,有可能是沒有涉案的,只是協助警方調查別人的事;而從中國足壇假賭黑的復雜情況看,他們很可能自己已經涉案了。而且協查是請去的,不是強制措施,他們有人身自由;但這些人如果連續多天關掉手機,那就不像是協查了。
陸俊、黃俊傑、周偉新等人如果真的『有事』,那只能有一種事:受賄。2002年反黑時,針對『裁判收錢』的現象,法律條款上沒有適合一條的,最後按照『企業人員受賄罪』給龔建平定罪。後來《刑法》修訂了,裁判員拿錢將按照『非公務人員受賄罪』來定罪。
受賄罪以5000元為起點,2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受賄罪最高量刑可判死刑,司法部門會根據受賄的金額作出判決。當年龔建平受賄38萬被判刑10年,後來病死獄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但是單從受賄金額看,法院當時的量刑沒有任何問題。這一次反黑,高層的決心和力量更大,而且裁判們又橫行了8年,有些人被查出的受賄金額肯定超出了龔建平的38萬。如果那樣,裁判中出現更長的徒刑甚至死刑也是有可能的。
(郝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