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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消息,在24日的座談會上,來自山東豪纔律師事務所的李威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指出了賭球監管難的問題。李威說,『《體育法》第51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都足以說明,賭球是絕對違法的。』
『但是,對參與賭球的人員如何量刑,是一個相當難的問題。』李威表示。他認為,參與賭球的人員,由組織者、體育官員、俱樂部、球員、教練、裁判以及參與賭博的普通人等。其中直接操作比賽結果的,是球員、教練以及裁判。但是按照法律來看,他們似乎並沒有直接參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這樣的具體活動,加上自身不是公職人員,即便收了黑錢,也不好以受賄罪論處。在法律規定上,很難對其進行嚴厲的制裁。這或許是賭球人員膽子越變越大的原因。
法學博士和經濟學博士後馬一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他認為賭球現象能夠走到今天,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賭球可以游離於司法的偵查系統之外。『檢察院和公安的經偵系統,大多數關注本地的、具體的經濟案件,至於這樣成網絡的、大規模犯罪形式,很難做出准確的定位與反應。』
除了偵查系統方面的空白以外,馬一認為,成本與收益的嚴重不平衡,是賭球集團敢於鋌而走險的最大動力。『《刑法》對於賭博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賭球集團吃進的金錢,往往數以千萬元計,甚至高達上億元。利益如此之大,但是成本如此小,在一些人看來,這種誘惑是無法抵擋的。總之,偵查難、量刑難、成本低、利益高,這幾項因素累加起來,成為賭球事業發展的客觀因素。』此外,根據刑法『罪名法定』的原則,目前也很難給涉賭的球員、教練等定罪。
找到深層次的原因之後,對癥下藥纔是根本。馬一表示,既然法律上無法對賭球做出有效判決,那麼勢必要在行政處罰上有所加強。比如對參與賭球的球員取消資格,對球隊實行降級處罰,對俱樂部施以重金處罰等等。同時,要加強各俱樂部的經營能力,讓大家在一個健康的競爭環境下增加收益,『俱樂部如果能夠憑借正常的手段盈利,那麼他們就不會參與賭球這種有風險的活動,大環境也就會逐漸好起來。』
兩位法學專家提出了共同的觀點,那就是希望能夠在立法領域對賭球現象做進一步的規范。李威表示:『我們希望,這次反賭能夠促進立法上的進步。讓以後的足球乃至整個體育界的不公正現象有法可依。亡羊補牢,猶未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