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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午9時,陸幽狀告黃健翔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審理。上訴人陸幽一方就本案一審判決不服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說明,被上訴人黃健翔代理律師則辯護認為黃健翔從來沒有泄露陸幽的隱私更沒有進行誹謗。二審開庭進行4個小時,北京二中院沒有當庭做出宣判結果。
出席今天二審審理的人員有北京二中院的一名審判長、兩名審判員、一名書記員。上訴方出席的人員為陸幽本人以及兩位代理律師、一位助理。而被上訴方的當事人黃健翔沒有出席,只有黃健翔的代理律師出席。本次開庭為公開審理,一些媒體以及社會人士被允許旁聽。
二審正式開庭之後,首先進入的雙方互相陳述事實階段以及舉證程序。上訴方認為在第一次審理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在一審之中應當查詢的事實沒有查詢,應當認定的沒有認定,應當試用的沒有試用。上訴方認為,黃的涉案博文是描寫真人真事,本案涉及的博文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並不代表沒有進行名譽侵害。陸幽是本案涉博客的特定所指人物,黃的博客描寫是個女記者,又是央視首席女記者,又負責中國國家隊報道,最關鍵的就是這個女記者發生了宮外孕。這個特定的人物就是陸幽。
陸幽律師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讓黃健翔舉證所寫的博客指的是誰。但一審法院一味強調陸幽取證,這種取證對陸幽是不公平的。陸幽的律師浦志強認為黃健翔博客文章構成的名譽侵犯,擅自披露了陸幽的宮外孕事實,侵害陸幽的隱私。然後在此基礎上捏造這個宮外孕是緣於中國國奧隊杜伊與陸幽私情所致,這又屬於誹謗。
黃健翔代理律師趙律師在當庭陳述之時認為:自己及當事人首先認定一審審判認定清楚,對一審沒有異議。其實,對於上訴人本次所陳述所依據的事實沒有充足證據。第一、上訴人所指的陸的宮外孕事實在單位是公開的,人人皆知的,這一點很重要。所以我方認為涉案博客沒有侵害陸的隱私。第二,陸幽到目前沒有足以被采信的證據來證明涉案博客泄露她的隱私以及誹謗。
黃健翔代理律師認為,陸幽在本次庭審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她曾經患有宮外孕。其中陸幽出示的09年7月12日開具的診斷書要證明兩年前的事情是不妥當,雖然這個診斷證明的出具人蓋有秦皇島婦幼保健醫院的公章以及醫師趙雪蓮的蓋章,但自己不認為這個診斷是真實的,按照出具證言的一方必須出庭證實,否則不具備真實性,因此無論是蓋有的公章還是簽字無法認定這個診斷書是真實的。第二,既然原告認為住院期間有同事幫助,不應僅當診斷書來證明,要拿住院記錄、化驗單、出院記錄都可以證明,但這些沒有,因此診斷書不足以證明真實性,因此我對這份宮外孕的診斷真實性持懷疑,不能證明陸幽曾經有過宮外孕病歷。
在本次審理過程之中,陸幽一方面遞交了三盤光盤來證明自己在央視足球之夜首席記者的身份。對此,黃健翔律師認為,陸幽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說明是跟隨央視的國家隊首席記者。首先,對方承認提供的光盤是編輯過的,不是原始的材料,不能作為真實的證據,陸幽應當提供原始的母帶,既然是人為剪輯,就有編輯的可能性,因此再次對光盤的真實性懷疑。
其次,黃健翔律師認為,對方所說的央視記者李寶石證言已經不成立了,既然陸宮外孕的事實是人人皆知的,公開的。但李寶石的證言,他說他不知道。陸幽說她的宮外孕是事實,但李為何說不知道。這說明李的證言是存在說謊嫌疑。既然李有說謊的嫌疑,那他一審當庭的陳述不應給予采信,因此他說的陸是央視首席是不成立的。
當被審判長問及黃健翔博客所指的『國家隊跟隊首席記者』到底是誰?黃的律師表示:這篇文章當時確實指向一個人,但黃健翔指的絕不是陸幽。如果不是陸,那麼指的是誰?黃的律師表示:當時黃是聽到了其他人告訴他的一檔子事。具體人、具體事從來沒有說清楚。人家只是告訴他杜伊和某個國家隊跟隊的女記者有這檔事,完了把人家甩了。黃僅知道這些,但具體是誰,黃也不知道,但絕對不是指的陸幽。黃從來沒有聽說過陸是足夜的首席記者,也不知道是國家隊首席記者,因此他聽到這檔事,當時就判斷不是他前同事陸幽。所以上訴方認為黃健翔博客所指的記者就是陸幽是不正確的。
二審開庭進行4個小時,北京二中院沒有當庭做出宣判結果,法院會擇日再次開庭。庭審後,陸幽表示:『我會堅決上訴,黃健翔是我一生的被告,他必須向我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