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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10月14日晚19時,中國足協公佈對北京現代隊罷賽事件的處罰決定,北京現代隊在10月2日同瀋陽的比賽被判0-3失利,此外進行了扣除聯賽積分和俱樂部罰款的處罰,俱樂部總經理楊祖武被禁賽至年底,當值主裁周偉新被停止本賽季後八輪執法資格。在足協的處罰結果公佈後,國安俱樂部高層經過商討,向足協發出關於撤銷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關於對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現代隊違規違紀行爲的處罰決定》的申請,全文如下:
申訴書
申訴人: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內22看臺對面白樓
被訴人: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龍潭湖路丙3號
申訴請求:
撤銷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關於對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現代隊違規違紀行爲的處罰決定》
事實和理由:
2004年10月14日,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收到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關於《關於對北京足球俱樂部現代隊違規違紀行爲的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我俱樂部對該處罰決定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一、處罰決定的做出嚴重違反程序
首先,中國足球協會《2004年中超聯賽規程》第17條第2款第5項規定:“(比賽棄權應由)中超委員會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由紀律委員會做出進一步處理。”我俱樂部在2004年10月2日向貴足協提交的報告中,明確申請召開中超委員會會議以處理相關事宜,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答覆。顯然,中超委員會並沒有向紀律委員會提交合規的報告。因而,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的做出缺乏至關重要的依據。
其次,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工作規範》第20條規定:紀律委員會做出的處罰決定時,應當向被處罰人告知其享有申訴權。然而,紀律委員會在其處罰決定中並未告知我俱樂部享有此項權利。
二、處罰決定對我俱樂部的行爲的定性有誤
處罰決定將我俱樂部在比賽中向裁判員提出疑義、退出比賽場地的行爲定性爲“由於不滿裁判員的判罰而罷賽”。然而,根據中國足球協會2004年頒發的《中超聯賽規程》第17條規定:“拒絕按照裁判員的要求,在5分鐘內恢復中斷的比賽”屬比賽棄權,而非“罷賽”。
我們認爲,“罷賽”與“棄權”有着本質的不同。況且,在處罰決定涉及的比賽中,我俱樂部不僅沒有“罷賽”,甚至沒有主動“棄權”,只是在與當值裁判員的交涉過程中,該裁判員宣佈終止比賽。因此,處罰決定中關於“罷賽”的定性既不符合事實,也違反了《中超聯賽規程》的相關規定。
三、處罰決定明顯失當
我俱樂部之所以無法完成與瀋陽金德隊的比賽,完全是由於裁判員的嚴重誤判造成的。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在已經認定裁判員誤判的前提下,仍對作爲誤判的受害者的國安俱樂部做出扣除中超聯賽積分、罰款等過分嚴厲的處罰,該處罰明顯不當、不公。
爲此,我們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向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申訴,請求撤銷其處罰決定,還國安俱樂部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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