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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報社常年法律顧問:黃松良律師
本律師受《足球》報社特別授權,茲就中國足球協會2004年1月9日對《足球》報刊發的《『國資委』阻擊中國足球》一文所作的『表態』,發表如下聲明:
一、《中國足球遭遇政策阻擊》一文(《『國資委』阻擊中國足球》只是該文的標題導讀),是《足球》報記者調查研究中國足球產業的專題新聞調查,該文通過充分調查采訪,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的產業政策走向作了富有洞察力和預見性的報道,不僅剖析了近期部分國企退出中國足球產業的問題,也分析了其他類型企業進入經營足球帶來的新問題。這類問題研討是有建設性的,也是對社會負責的報道,對中國足球產業的健康發展有利無弊,沒有任何『不良影響』。該文無意詆毀中國足球產業,也無意詆毀中國足球協會,該文有根有據,不屬失實報道,但《足球》報社有保護消息來源的充分權利。
二、《足球》報是我國歷史最長的足球產業報紙,在業界有良好的形象和廣泛的社會影響。關愛足球事業的健康發展,從來就是《足球》報的辦報宗旨。《足球》報社非常關注當前國有企業投資中國足球產業以及部分企業退出足球俱樂部經營的現象和本質,並將進一步深入研討。歡迎中國足球產業的參與者、中國足球事業的愛好者、所有熱愛中國足球事業的機構參與研討,我們也十分樂意與中國足球協會攜手共同組織相關的研討活動,並將第一時間刊登中國足球協會對這個問題的所有觀點和意見。《足球》報社相信:這類研討必將對中國足球產業未來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三、《足球》報社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設立出版發行《足球》報的專業體育類報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法人資格,非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無權取消《足球》報社的采訪資格。
四、《足球》報社的記者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統一頒發的《記者證》,有合法的采訪資格,中國足球協會承辦或主辦的各項賽事是公開的社會體育活動,《足球》報社以及《足球》報社的新聞記者有權對其進行公開的采訪,中國足球協會有法定義務接受采訪並提供與其他媒體一樣的采訪條件。若中國足球協會對任一媒體提供歧視待遇,那就是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中國足球協會的『章程』開宗明義道明『中國足球協會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國足球協會同樣不能違法,不能侵權。
五、中國足球協會於2004年1月9日對《足球》報社所作的『決定』,已經嚴重侵犯了《足球》報社的合法權利,已構成對《足球》報社的侵權,該『決定』不僅非法剝奪了《足球》報社的合法權利,而且嚴重詆毀了《足球》報社在業界的良好形象。《足球》報社要求:中國足球協會撤回其2004年1月9日對《足球》報社的『決定』,並在《足球》報上刊登道歉聲明。為此,《足球》報社保留進一步追究中國足球協會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在中國足球經營出現新的形勢與轉機的關鍵時期,有很多問題對未來的足球經營有很大影響,比如:部分大型國企退出足壇經營,即將開始的中超部分俱樂部控股股東可能有關關聯關系,中國足球聯賽公信力仍然未如人意,等等,這些問題本來值得媒體與中國足球協會共同給予關注研討,提出適當的應對措施,對媒體的報道哪怕有不同意見也應該及時溝通,為此,我們對中國足球協會2004年1月9日的表態和處理問題的方法深表遺憾。
七、《足球》報與中國足球界有著共同的目標:一起努力發展中國的足球聯賽和中國的足球產業,滿足全國足球愛好者對中國足球的熱切期望,這也是《足球》報所有報道的出發點。對以上問題,《足球》報社願意與中國足球協會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即使我們與中國足球協會在某些問題的理解上有分歧,也不影響《足球》報社對中國足壇的及時深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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