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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0萬判刑10年,受賄78萬判刑5年半,這樣的判罰可能讓很多人都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但這樣的判罰就出現在中國,兩個判罰相距10年。
在我國的法律裏,受賄人的身份很值得研究,因爲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的量刑有很大差別。但我並不想在這裏探討中國法律的問題,因爲我不是學法律的,對於法律條款以及細則有太多的不理解。
在這裏,我只想從良心的角度去考量一個問題:對於死去的龔建平,我們該如何解釋?
法律專家說,龔建平和這四個裁判的量刑沒有可比性。我不知道爲什麼沒有可比性,或許因爲時代不同了,錢的價值發生了變化吧,我能想到的只有這一點。但是我們又該如何界定這個時代呢?是被查出的時代,還是受賄的時代?
如果是前者,那受賄真是一件後果簡單的事兒,只要掩蓋得好,過一年刑罰就能輕一點兒,要是過個三五十年,恐怕三五十萬都能輪到緩刑了吧。
如果是後者,龔建平的錢是在2003年3月28日終審判決前受的,那陸俊、黃俊杰等人的錢呢?難道都是在這個時間以後嗎?如果是那是不是應該按照往年GDP的情況來摺合一下到了現在實際上受了多少錢呢?
我知道法不容情的道理,我也知道法理不應該被人情所左右,然而現在的問題不單單是球迷們的心難以接受這麼簡單,而是這樣的量刑,對於這些坑害了中國足球發展,蛀蝕中國足球根基的人過於輕了。
除了生死,這個世界有很多違法行爲影響甚廣。我甚至覺得反賭案中的這些裁判們,他們對於社會造成的影響不亞於藥加薪。後者影響的是一個人、一個家庭,而社會對於他這種行爲的否定態度是必然的;但對於陸俊等人影響的卻不知一個人或一個家庭那麼簡單,他們影響了一個大圈子的環境和氛圍,同時過輕的量刑還會讓更多人有鋌而走險的勇氣。犯罪成本和收益不成正比,會助長這種風氣(文/季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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