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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往往投訴無門
【焦點問題】12年前在美國出事後,桑蘭得到一份美國方面的醫療和意外合並險。此次她投訴也直指美國友好運動會組委會。有人稱,當時國家隊帶著未滿18歲的桑蘭參加商業比賽,卻未幫她辦理任何保險,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桑蘭無法就此將國家隊告上法庭,因為缺乏相關法律依據。
【專家說法】在西方發達國家,運動員維權意識很強,他們國家相關法律也非常成熟。在我國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在他們卻很平常。比如,曾有一名澳大利亞自行車運動員為自己無緣亞運會將主教練告上法庭,主教練認為,另一名年輕選手比這名曾經的亞運會亞軍更有潛力,但法庭最終卻以《公平競爭法》判主教練敗訴,並責成進行選拔賽。最終,老運動員取得亞運會參賽資格。
我們國家現行《體育法》沒有相關實質性條款。這也是為何足球界出那麼多事,卻苦於『無法可依』。要保證運動員權益,當務之急就是將體育納入法律軌道,制定出實施細則。另據上海著名律師莊正權分析,桑蘭的官司的關鍵是取證,而且要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桑蘭能夠贏得這場官司,那麼她不僅會為自己討回公道,而且還必將獲得一筆數額巨大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