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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輪椅相伴整整12年的桑蘭,最近突然宣布:要打一場跨國官司,為12年前自己在美國友好運動會上的意外受傷討個說法。
為生存權作出抗爭,桑蘭的做法得到了許多人的支持;與此同時,一些人也認為桑蘭這是在『炒作』,是借機發泄對體操隊的不滿。雖然外界對桑蘭此舉褒貶不一,但圍繞整個事件的許多問題卻值得深思。
遲到官司
維權意義大於勝訴
12年前桑蘭在參加美國友好運動會時受傷致殘,日前她在網絡上連續發文稱,當時受傷是人為事故,表示要進行訴訟。不過當年友好運動會組委會已解散,而且已經過了12年,能否成功訴訟都還是未知數。
盡管桑蘭信念堅定,但這場官司的前景不被看好。許多人認為,官司是否勝訴其實並不重要,關鍵是此舉是中國體育界維權意識的進步。大多數人對桑蘭的舉動都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誠然,多年來的舉國體制,讓中國運動員大都有『個人服從國家』的意識。12年前,17歲的桑蘭選擇了沈默。12年後,她主動站出來,這得益於整個國家更注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也證明中國運動員的維權意識正在提昇。
現實難題
權益保障責權不清
桑蘭近日還發表一篇網絡微博:『全國青聯11屆委員會將推薦表遞到國家體育總局,要求單位蓋章。機關黨委將表格轉到體操中心,得到的回復是「桑蘭和我們沒關系」。』
桑蘭和國家隊到底有沒有關系?這也兩說,桑蘭的人事關系在浙江,而她當年確是代表國家隊比賽。有專家分析說:『國家隊不屬於常設機構,按說國家隊與隊員之間的關系,應屬於聘用勞務關系,隊員從地方隊調到國家隊,雙方應有明確的協議。比如,美國國家隊要從NBA某俱樂部調人,必須有相關的契約,其中包括對運動員的權益保障。』
但無論是12年前還是如今,國家隊都是一紙調令就把運動員要走了,不會簽訂任何契約。而運動員在國家隊訓練或代表國家比賽期間,他們的各種關系還在地方隊,工資也在地方拿,國家隊只給訓練津貼。
這就造成了桑蘭以國家隊隊員的身份發生意外後,沒有明確說法,也缺乏第三方力量介入來幫助她維權。而桑蘭事件之後,我國運動員雖然都有了意外保險,無論代表國家隊或地方隊參賽,這方面有了相應保障,但在運動員自身權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責權不清晰等問題。
告國家隊
法律空缺投訴無門
此次桑蘭打官司是要向美國友好運動會組委會方面討說法。也有人指出,當時中國國家隊帶著未成年的桑蘭參加商業比賽,卻未幫她辦理任何保險,同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目前看來,桑蘭還無法將國家隊告上法庭,原因就是無法可依。
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與體育相關的法律較為成熟。北京奧運會前,德國游泳女將伯恩哈特在國內的奧運選拔賽200米蛙泳比賽中名列第三。按規定,只有前兩名選手纔有資格出征北京奧運會,但伯恩哈特卻發現獲得第二名的選手伯勒斯卡是以一名俱樂部隊員的身份參加了選拔賽。於是,伯恩哈特以此為由將德國泳協告上法庭。最終,法庭以《公平競爭法》判伯恩哈特勝訴,歸還了她的奧運參賽資格。
我們國家現行《體育法》卻沒有相關實質性條款。這也是為何足球界出那麼多事,卻苦於『無法可依』。專家指出:『要保證運動員權益,當務之急就是將體育納入法律軌道,制定出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