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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12月23日消息,據《北京青年報》報道:經過反復修改後即將於近期推出的國內球員注冊及轉會新規除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精神及國際足聯有關規定明確球員作為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外,還將對球員應盡的義務給予明確。
據悉,新規規定,球員一旦入選國家隊,其所屬俱樂部必須放行,否則將視情節輕重遭到足協紀律委員會包括警告、罰款、暫停球員轉會資格、判球員所屬俱樂部比賽告負甚至扣分的處罰。
昨天下午在中國足協7層會議室,協會副主席南勇、楊一民、薛立,綜合部主任劉殿秋,注冊辦負責人朱和元及官員葉莉等人對已經修改了四五稿的轉會新規准終稿又進行了一番嚴謹的推敲。記者了解到,『准終稿』在俱樂部放行球員赴國家隊方面基本參照了國際足聯有關規定,比如『球員友誼賽前兩天必須到國家隊報到;預選賽比賽前4天赴國家隊報到;國家隊隊員必須在大型國際比賽決賽階段首場比賽前兩周到隊』等等。
不過注冊辦在這些內容後面還添加了中國隊征調俱樂部球員的『特殊規定』。規定大致的意思是,國足征調球員,俱樂部必須放行,否則將依據《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規定給予各類責罰。在昨天的會上,與會代表對於具體處罰標准進行了討論,雖然是否處罰會重至『球員所屬俱樂部降級』還不得而知,但中國足協強調俱樂部必須尊重國家利益大局的用心卻非常明確。畢竟此前無論國足還是國奧隊集中,都出現了俱樂部對放人有所抵觸的情況。
當然,足協新規也盡可能排除『霸王條款』成分,因此修改稿中同時也寫入了國際足聯有關『各國家隊如征調球員「超時」,那麼該國、地區足協理應給予俱樂部相應賠償』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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