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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賭讓足協各項工作幾乎停滯,而中超中甲各俱樂部在2010賽季的注冊轉會工作卻近在眼前,4強備戰亞冠更不能耽擱。為此,22日下午兩點半,南勇和楊一民緊急召開了足協中層會議,討論並通過了2010年注冊轉會新規,以方便俱樂部備戰新賽季。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討論的那些『准自由轉會』條款幾乎都被刪除,大部分條款仍然和往年一樣。
從9月至今,這份轉會新規已經7易其稿。當初,中國足協希望加大與FIFA轉會規定接軌的步伐,曾擬定過一份與FIFA接軌80%的轉會制度,球員的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但後來在召集16家中超俱樂部會議征求意見時,遭到了魯能、國安、申花、泰達等多家俱樂部的強烈反對。他們要求足協考慮俱樂部的利益,繼續給俱樂部緩衝時間。後來,足協又召集了16家中超俱樂部及部分中甲俱樂部的球員代表征求意見,結果球員在會上紛紛訴苦,希望中國足協從自由人、保護期等多個方面給予最大支持。中國足協不得不重新考慮雙方的利益,力求在兩者之間得到相對的平衡。
經過多次討論之後,原定的一些條款被刪除:1.球員可以提前6個月買斷合同;2.球員合同到期後可以轉會,但要先考慮俱樂部和第三方達成的轉會協議;3.球員如果當賽季上場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轉會,俱樂部不得阻攔。以上條款被刪後,22日下午確定的轉會新規還是補充了兩個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1』的內容是,在2010賽季第二個注冊期結束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球員可以轉會:一、球員有意進行國內轉會,且雙方俱樂部及球員就轉會條件達成一致的;二、球員與俱樂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規則涉外轉會規定,申請轉會至FIFA其他會員協會的;三、俱樂部違反工作合同約定,一年內累計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未付的。
『特別規定2』的內容則是預防『戴琳出口轉內銷』事件重演。足協規定,國內球員轉會國外後,在一年內申請轉回國內俱樂部(非原俱樂部)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受方俱樂部應按足協有關國內球員轉會規定執行,包括支付轉會費。1.該球員轉會國外時,對方未與原俱樂部簽訂轉會協議,且未支付轉會費的;2.該球員未在國外俱樂部官方比賽出場,且合同期限少於9個月的;3.有其他明顯規避足協規定並損害原國內俱樂部利益的行為。本條特別規定,自本規則下發之日起生效,至2011賽季第一次注冊期結束之日失效。
另外,轉會新規除了此前對香港球員的界定之外,增加了澳門球員的身份界定。和香港球員一樣,澳門球員轉會國內俱樂部佔內援名額,如果參加亞冠則算『亞洲外援』。其餘條款和以往的轉會制度相比,沒有太大的變化。按足協逐漸和FIFA接軌的策略,2010年年底的時候,新的轉會制度將面臨較大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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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經的中國特色外行領導內行,瞎BB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