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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警方目前正采用高壓態勢打擊賭球這一足球圈裡的頑疾,但是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賭球的隱秘性極強,證據難找,恐怕很多賭球案件都無法最終被定罪量刑。
更有長期從事賭球的參與者坦言,為逃避打擊,賭球都采用現金支付。
參與者
現金交易為不留證據
幾經輾轉,記者終於聯絡上了一名長期從事賭球活動的參與者李顯。
李顯年紀不大,遼寧海城人,此前曾跟隨過一名專門做球的老板,負責為老板開車並傳遞一些信息。
『給球隊的錢,老板絕對不會用銀行卡進行存取或轉賬。』李顯說。
『老板知道,認定是否為賭博最關鍵的是證據,如果在銀行轉賬會留下證據,一旦翻船,銀行的交易記錄就是定案的依據。』李顯解釋說。
李顯說,2006年在遼寧有一場比賽,當時他深夜押送200萬現金去球隊駐地:『200萬現金裝在一個麻袋裡,到駐地後我給球隊領隊打電話,他開著車來到我的車後面,直接打開後備廂把那個麻袋裝了進去。』
對眼下這場足球掃賭風暴,李顯坦言:『我不看好,很多的做球都沒有證據,恐怕不好定案,真正做球的都會發現翻船的都是把錢放在銀行裡轉來轉去的傻瓜!』
知情人士
沒交易記錄無從下手
據知情人士說,到目前為止,警方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搜集證據:『但是很多的賭球都不好取證。』
這名知情人士介紹說,由於我國始終遵循著重證據的司法原則,因此即便有被抓捕的涉案人員交代了自己參與賭球的情況,但是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單憑口供是無法認定的。
『比如說,嫌疑人交代了自己在做球的時候給了球隊領隊300萬元,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過去的,我們直接查銀行交易記錄就可以,這樣再加上嫌疑人的口供,我們就可以認定領隊參與賭球。』這名知情人士說。
『但實際情況是,嫌疑人是通過手下把現金送去,而他收來的賭資也是現金,領隊也不可能給他打收條。這樣的案件我們只好先拿下嫌疑人口供,再秘密控制其手下,拿下口供後再控制領隊。如果領隊不認,案件就很難定。』這名知情人士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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