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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操縱足球比賽結果』,這是公安部對賭球案公布的初步結果,並且將王鑫、王珀、楊旭等人的行為定性商業賄賂操縱比賽,具體涉及的比賽場次是2006年8月19日中甲聯賽廣州醫藥對山西陸虎的比賽。按照《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試行)》規定,有賄賂行為的俱樂部將受到降級的嚴重處罰,因此廣州醫藥也降面臨這一重罰。
11月25日,公安部通報了反賭風暴的最新進展以及初步結果,並且透露了『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操縱國內個別足球比賽結果』案件的初步情況。從目前的情況看來,已經被公安機關抓捕的涉案人員將肯定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作為2006年那場比賽的當事方之一,廣州醫藥俱樂部也將面臨行業內的嚴重處罰,這就是降級的處罰。
在《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的規定之中,在第三章《罰則》裡面的第五節《腐敗》裡面的第六十三條《賄賂》之中的第一款做出明確規定:任何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國足球協會有關機構、比賽官員、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等提供、許諾或給與不正當利益,企業促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將受到下列處罰:1、運動員:停賽;2、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3、俱樂部(球隊):降級。
從這個規定來看,廣州醫藥隊與山東陸虎隊的比賽已經被定性為商業賄賂操縱比賽,而被捕官員的楊旭恰恰就是當時廣州醫藥俱樂部的代表,因此廣醫俱樂部(球隊)的行為就已經違反了中國足協的《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的規定之中,在第三章《罰則》裡面的第五節《腐敗》裡面的第六十三條《賄賂》之中的第一款規定,按照中國足協的紀律處罰條例,廣州醫藥隊如果受到中國足協的處罰,那就將是降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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