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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在巳登-巴登召開的國際奧林匹克大會期間,薩馬蘭奇主席提議成立一個國際體育的仲裁機構。這是因為他已預見到體育界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在此之後,以國際奧委會委員姆巴伊為首的工作小組即開始籌備。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該法庭共處理了109例案件。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這樣幾類: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 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5。調解體育范疇內的一般性糾紛。根據當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而且該人還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該法庭由60名成員組成,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很顯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無論從組織上還是經濟上都依附於國際奧委會。
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體育商業化程度的加深,體育領域內出現糾紛的種類和數量都越來越多,國際奧委會與其他體育組織之間也經常出現一些利益上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要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就必須盡量擺脫對國際奧委會的依附,真正成為一個具有獨立性的國際體育仲裁機構。1994年,國際奧委會和其他一些國際體育組織醞釀對仲裁法庭進行改革,具體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Intem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該理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和體育界人士共同組成,任務是保障體育仲裁法庭的獨立性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在行政管理及財政上負責監督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進行了修改,在人員組成上減少了由國際奧委會指定的人數,而增加了諸如運動員委員會這樣的組織指定的人數,以使這個組織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在財政上,該法庭也開始接受社會的贊助,而不再僅僅依靠國際奧委會。這些改變有效地加強了這個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確實為達到這個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和1998年長野冬奧會上,該法庭成功地處理了布羅曼坦案和羅斯案,並在處理這兩個案件時推翻了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維護了運動員的權益。這兩個案件堪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到今天,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已經頗有名聲,隸屬於不同單項聯合會的運動員們在因興奮劑等問題而發生糾紛時已經習慣於上訴到國際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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