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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范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這個法律文件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准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系等。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文件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①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②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③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系,形成一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一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④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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