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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劃一天的中超公司籌備會議因為《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討論稿》內容繁多,因此僅用了半天時間就結束了會議議程。盡管中超公司籌備會召開,但不等於中超公司成立,從目前的情況看,中超公司的具體章程至少需要修改幾次,還要報批國家體育總局。
在25日當天,16家中超俱樂部與會者人手一份《中超公司章程討論稿》返回各自俱樂部進行研究,謝亞龍要求各家俱樂部在11月5日之前,用書面方式把各自修改章程意見上交。
『殺機』一:禁止相互結盟
在中超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條明確指出,中國足協作為中超聯賽產生的所有權力和最初擁有者,授權公司代理經營和開發中超商務資源。這就決定了中國足協在中超公司具備絕對領導權。
中超公司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也是確立在除中國足協佔36%%股權之外,剩下的64%%股權由全部中超俱樂部股東出資,權利和責任均等。
為了避免關聯關系在中超公司出現,《章程討論稿》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股東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一家以上俱樂部,或對一家以上俱樂部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如果聯想到南勇近日已明確表態,要對實德系開刀的話語,那麼此項規定也可視為對中超各俱樂部之間形成利益小團體的一次暗藏殺機的抵制。
殺機二:滋事者受嚴懲
除了中超公司的股東享受的七個權利外,股東們還遵守一系列義務。作為中超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會設立七名董事,其中中國足協佔據兩個董事名額,俱樂部佔據三名董事名額,獨立董事兩名。監事設立五名,足協一個名額,俱樂部兩個名額,社會人士一名,最後一個監事名額由中超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當中超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重大事宜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事實上,如果考慮到總局對於明年中超起初所持的否定態度,以及足協官員通過種種保證使得中超重獲新生的事實,那麼『維護公司權益,不得有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和不負責任的言論』也可視為對中超各俱樂部的一種制度性約束,而一旦違規,其後果也將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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