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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在北京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公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等議案。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8、39、40號主席令,分別公布了這三部法律和法律問題的決定。
在剛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述三部法律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從2006年3月1日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出臺。從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完成了從條例到法的『轉變』。這部備受社會關注的法律,從納入立法視野到正式通過,始終吸引著公眾的眼球。
28日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這部法律也首次以立法的高度來打擊賽場上的『足球流氓』行為。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就像《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交通安全法》的區別一樣,雖然從管理條例上昇到法律後,同一種行為可能最終的處理結果是一樣的,但是處理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納入處罰的范圍,這意味著我國已開始借鑒其他國家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通過立法方式確保大型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
按照法律規定,有六種情形可視為『足球流氓』行為,違反其中之一將受到警告、罰款、拘留或12個月禁入等處罰。
在國家體育總局從8月29日開始於蘭州召開的紀念《體育法》頒布十周年暨全國體育法制工作會議上,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在會上提出,要全面推動體育法制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能力。
劉鵬指出,對於無視體育法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擾亂體育運動正常秩序的不法行為和那些害群之馬,要依法嚴懲,決不姑息;要不斷建立和完善體育糾紛解決機制和法律救濟制度,保障體育運動參與者的權益不受侵犯;要深入開展體育法制宣傳工作,不斷加快體育立法,加強體育執法,大力推進體育法制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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