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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61的廣州攝影記者王世儒一紙訴狀,將廣東省足球協會和廣東省體育局同時告上了法庭。至此,這起在過去半年多時間內被形容為『中國足壇第一奇案』的賽場意外糾紛,終於發展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一直希望與廣東省足協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王世儒出了總共超過10萬元的經濟賠償訴訟請求,其中包括器材損失費70029元、其他經濟損失30500元以及原告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受理了此案。
此案的緣起可謂相當具有戲劇性:2005年1月2日,傳統的足球賽事省港杯在廣東省體育場內進行,王世儒自帶攝影設備來到比賽現場,並選擇位於球場角旗區外側附近的位置拍攝照片。當比賽進行到下半場第19分鍾時,意外發生----廣東隊2號球員趙樂在快速奔跑中下底傳中,球傳出後,趙樂卻繼續向底線處的場外衝去。結果,趙樂撞到了正在拍照的王世儒,後者當即被撞至昏眩並失去知覺。王世儒手中的照相設備同時被撞得飛了出去,部件散落一地。事後經清點,,一共五件設備在這次撞擊中受損,有的已經乾脆報廢根本無法繼續使用。對此,王世儒痛心無比:『我算了一下,包括維修費和必需的更換新設備費用,這次衝撞給我造成的損失總價值將達到7.7萬元左右。如此巨額的一個損失對於我一個自由攝影師來說,顯然是難以承受的。而器材又是我工作和謀生的工具和手段,沒有器材,我就只有手停口停了……』
損失慘重,王世儒理所當然地想到了與賽事組織者廣東省足協進行了交涉。但是,接下來發生的一切讓他既傷心又失望,不僅他按要求向廣東省足協提交的情況報告如泥牛入海,上門與足協負責人交涉的結果也是一次次無功而還,而由於脆以『史無前例』為由拒絕賠償,雙方根本;就無法在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甚至出現了專程前往交涉的他被足協領導趕出門外的情況。『是的,我這種情況是史無前例,沒有先例可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就可以這樣完全不負責任呀,更何況,在這次比賽過程之中,球場底線既沒有按照要求劃出攝影人員限制線,也沒有放置廣告牌、安全繩等安全設施,可以說讓記者們簡直就是完全暴露在奔跑球員的「鐵蹄」之下。作為賽事的組織者,他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並直接導致的記者身體受到傷害、攝影器材受到嚴重的損壞,更為惡劣的是,在過去半年時間內,當我與廣東省足協有關領導就賠償問題進行溝通時,他們不僅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而且根本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可以說,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纔不得不選擇訴諸公堂,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次意外給我造成的損失。』
對於本次起訴不僅將廣東省足協列為了第一被告,而且將廣東省體育局列為了第二被告的做法,王世儒的代理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的黃志威則給出了這樣的解釋:『這次比賽是由被告廣東省足球協會與廣東省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共同主辦的,而廣東省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被告廣東省體育局下屬職能部門,因此廣東省體育局理所當然應該為自己職能部分的過失承擔責任。至於將顧玉熙和楊?軍的名字列入起訴書之中,則因為他們分別是廣東省足協和廣東省體育局的法人代表。』而頗為具有戲劇性的是,以廣東省足球協會法人代表身份成為被告之一的顧玉熙,實際上在兩年之前就已經因病去世。對此,黃志威表示:『我們也知道這一情況,但是由於工商部門的登記依然沒有變更,所以從法律程序來說我們只好這麼處理。』
黃志威透露,王世儒提起本次訴訟的法律依據,是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按照其中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其中清晰地界定了經營者和其他組織等法律主體必須為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負賠償責任。具體到這次意外,賽事組織者所存在的過錯可以說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他們沒有為攝影記者設置護欄或者安全繩;其次,他們沒有為攝影記者指定或劃定一個專門的區域;最後,他們也沒有人對攝影記者提出安全警告。同時,即便對照中國足協頒發的《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之相關規定,也同樣可以看出賽事的主辦方廣東省足協在安全這個環節上還存在著明顯的問題或者有違規定的行為。可以說,正是這一系列的過錯,纔造成了球員奔出場外不僅撞傷了我的當事人王世儒,而且撞壞了他的攝影器材。因此可以肯定的說,主辦者負有安全責任,他們必須為自己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對王世儒的損失進行賠償。』在黃志威看來,這次訴訟王世儒的勝訴應該是100%的,問題也許只是對方到底應該賠付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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