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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做了《關於200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其中提到:
2003年至2004年,國家體育總局決定,由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向所辦的兩家公司支付體育彩票發行費,用於彩票印製、發行,但支付的發行費超過實際需要,在扣除全部成本費用後,兩公司獲利高達5.58億元。經體育總局批准,兩公司已支出1.3億元購買綜合樓擬部分用於出租,按投資額125%的比例向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區、市)體育局等投資單位分配2003年現金股利3 750萬元;另提取個人獎酬金1.31億元。在彩票印製過程中,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人還弄虛作假,指定所辦公司將代理進口電腦彩票專用熱敏紙業務,委託給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私營企業,人爲增加環節,轉手高價採購,致使彩票發行費在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流失2,341萬元。
報告中說:對本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徵求了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並採納了他們提出的合理意見。在此基礎上審計署作出處理決定。該收繳財政的違規資金依法予以收繳;該糾正整改的問題,責成相關單位進行糾正整改;該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按情節和性質不同,移交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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