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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10月24日9點,備受關注的曲樂恆訴張玉寧車禍賠償案在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二樓法庭正式開庭,曲樂恆到庭,作為本案被告人的張玉寧沒有出席此次庭審。原告方出庭人是曲樂恆及代理律師胡安潮、孫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師:張維琳、劉宏。審判長韓寶良,審判員是李炯華,程世剛。
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兩輪辯論,庭審於12點10分結束。由於雙方對賠償額分歧比較大,雙方對於曲樂恆訴張玉寧車禍賠償案到底是適用民法,還是適用『交通道路處理辦法』的分歧比較大。曲樂恆的律師認為,應按個案的處理,而交通肇事管理辦法是1991年頒布的,已經二十多年了,現在已經不適宜了。張玉寧的律師認為本案是由交通引發的民事糾紛,本案雖然是民事糾紛。但應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辦法。案件是由交通肇事形成的法律關系,應適用交通肇事管理辦法。對於賠償574萬,雙方爭議也比較大。張玉寧的律師劉宏認為,曲樂恆有些治療費用的票據有問題,有的是個人出據的證明。
經過兩輪的辯論後,法官提出原被告雙方是否和解,原被告也同意調解。但是曲樂恆提出張玉寧應先支付一部分治療費用。而張玉寧律師表示調解後,會將調解書交給法院。
今天的庭審吸收了全國數千十家媒體的記者,審判長是沈陽市東陵區法院的副院長韓寶良。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曲樂恆的律師孫茂航首先宣讀了起訴狀。起訴狀曲樂恆要求張玉寧共賠償574萬元,孫茂航出示了29份證據證明574萬元的由來。這574萬的費用中有今後50年的生活費用、此前已經花掉的41萬元、後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費、傷殘用具費、營養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曲樂恆為一級傷殘)和精神賠償費(此項佔100萬元)。對於曲樂恆提出的574萬元的賠償,張玉寧的律師劉宏同意曲樂恆律師出示的24份證據,但他對一些費用提出質證,劉宏認為,這費用有很多是與事實不相符的。其中治療費的票據顯示是31萬,而不是41萬。而曲樂恆的用藥也超出一定的范圍,劉宏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不予支持。胡安潮律師表示,曲樂恆所要求賠償的將近574萬元,完全是依據相關的標准,由自己和曲家依照細化的項目一項項地具體核算出來的,比如已經產生的治療費用、護工費、生活費以及未來的繼續治療費等等,可以說,每一筆錢都要得有根有據。
治療費增加是因為曲樂恆需要兩個人護理,不是原先的一個人,還有曲樂恆的父母需要在北京居住,這些都是費用增加的原因。
在曲樂恆要求賠償的數額中,100萬元的精神賠償佔了很大的份額。胡律師對此的解釋是:『精神賠償其實就是撫恤金。法院不可能規定一個人斷了一條腿可以得到多少精神賠償,斷了兩條腿應該得到多少精神賠償。所以,在精神賠償的問題上不應該有最高限額的規定,規定精神賠償的最高限額是不適合法律規定的。而且每個案子有每個案子的特點,不能把各個案子做橫向的簡單比較。』張玉寧的律師提出不同的觀點,劉宏說,精神賠償各地有各地的賠償法,遼寧省有關部門規定:精神賠償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五倍,以此類推,曲樂恆的精神賠償不超過3萬6千元。
在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到底是適用民法還是適用『交通道路管理辦法』,雙方就本案的法律依據提出異議,曲方律師認為應該遵從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以《民法通則》為主要依據,『交通肇事管理辦法』是1991年制定的,不適時宜了。100萬也不能撫平受傷的心靈創傷。而張方張維林律師則認為要遵從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試用《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曲樂恆要求張玉寧首先支付自己部分治療費。張玉寧的律師劉宏則代表張玉寧及其家屬向曲樂恆表示道歉,但曲樂恆拒絕了劉宏的當面道歉,他說,我只接受被告張玉寧本人當面的道歉,不接受其它人的道歉。當審判長提出是否接受調解,原被告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張玉寧的律師提出庭審過後把調解書送給法院。
由於雙方當庭並未調解成,審判長也並未對具體賠償金額作出判決,宣判時間另行通知。庭審結束後,張玉寧的代理律師張維琳認為,曲家的賠償金額過大,張玉寧家能夠接受的金額應不超過70萬元。曲樂恆的代理律師胡安潮認為,調節的最低限額要保障曲樂恆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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