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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曲樂恆訴張玉寧車禍賠償案將要在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的二樓法庭開庭,此案原定在一樓的小法庭進行審理,但考慮到旁聽的人會比較多,在曲家的爭取下,法院最終決定將審判改在二樓的大法庭。作為這種變動的一種保全手段,法庭讓曲樂恆立下了在上樓過程中出現任何後果自負責任的保證書。
前天下午,張玉寧的父母和曲樂恆一家都去了東陵區人民法院,可是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沒有進行正面接觸,只是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幫助下交換了各自的意見。隨後,曲樂恆一家和法院就法庭問題進行了交涉,原定該案要在一樓的小法庭裡進行審理,但曲家表示屆時前來采訪的記者肯定會很多,而且對此事感興趣的人一定也不少,為了方便他們的旁聽,希望法院能夠把法庭安排在二樓的大法庭。法院最終同意了曲家的請求,但要求曲樂恆立下保證書,保證如果在由一樓去二樓的過程中,發生任何意外都要由他自己承擔,法院不負責任。曲樂恆毫不猶豫地在保證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當談到此事的時候,曲樂恆說:『我家是六樓,我在被別人抬上去的時候都沒有發生任何意外,法院纔二樓,到時候當然不會有問題。』開庭時間:2003年10月24日上午9點
開庭地點: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二樓法庭
原告方出庭人:曲樂恆代理律師:胡安潮孫茂航
被告方出庭人:代理律師:張維琳劉宏
審判長:韓寶良
審判員:李炯華程世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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