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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下午,律師王冰會見了當事人龔建平。因為在9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對龔建平涉嫌『商業受賄罪』一案偵查終結,正式移送宣武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如無意外,龔建平是否會被起訴最遲將於11月初得出結論。
起訴在11月初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4、126以及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龔建平於2002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最長羈押期限的截止日期是11月17日。
依據法律規定,龔建平涉嫌『商業受賄罪』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宣武區人民檢察院應該在11月初之前決定是否起訴龔建平。
檢察機關在收到案卷後,如經審核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把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龔建平案,由於受到廣泛關注,公安機關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顯然不會草率移送案件。因此可以判斷,龔建平案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概率極低,龔建平極有可能在11月初之前被提起公訴。
商業受賄尚難判定
如果龔建平被宣武區人民檢察院以『商業受賄罪』提起公訴並不意外,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25』通知,足球裁判員的受賄行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條規定,以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訴。
然而,盡管高檢的通知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但其約束力僅限於公安、檢察機關,法院的審理工作則不受其影響。也就是說,就算檢察機關可以按照『商業受賄罪』起訴龔建平,但法院並不一定認可,也不一定就會依此判決。
據律師王冰介紹,龔建平在被羈押期間,研讀了有關的法律書籍。另外,王冰在與龔建平會見中,也對《刑法》第163條『商業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詳加解釋。這至少說明,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檢察院、法院對於『商業受賄』的認識可能有所不同,目前要得出龔建平『商業受賄』尚為時過早。
律師並未正式介入案件
律師王冰雖然已經兩次會見當事人龔建平,但事實上對於案件目前的階段,王冰除了給當事人提供一些法律諮詢外,基本上無能為力。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不具有偵查權,這決定著律師只有到了法院審理的階段纔能真正起到作用,正式擔當為當事人辯護的工作。從這個角度來講,王冰恐怕更希望案件能夠盡快進入審理階段,這樣他纔可以進行相關工作,正式介入龔建平案。
裁判受賄性質有變數
根據高檢『2·25』通知,裁判員受賄行為應被依照《刑法》第163條批捕、起訴。但記者日前得知,在一些法學家與最高人民法院人士接觸過程中,多數意見都認為足球裁判員受賄行為不符合『商業受賄』的法律要件,應受《刑法》第385條受賄罪調整。
由此可見,裁判員受賄行為的性質尚待最後認定。區別在於,裁判員如被判決『商業受賄』,其後果僅為有期徒刑;一旦被判決『受賄罪』,根據其具體情節,後果則可能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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