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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給中國足協的傳票已經於本周一通過EMS郵政快遞寄出,中國足協最快能在本周二也就是昨天收到這個郵件。
這樣,之前個別媒體報道的『廣州天河法院對於廣州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申訴中國足協的民事申訴可能不立案』一說也就不再值得推敲。按照法律常識,立案的標志就是收取訴訟費,所以在他們那天交了7110元之後,吉利俱樂部的控告就已經立案。所以立案是肯定的。即使廣州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告錯了對象,法院也同樣要立案,因為這是民法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至於能否在庭審中勝訴就要看審案庭的審理了。立案分為當庭駁回、受理等待立案和當庭立案,吉利的情況屬於最後一種。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的常務副總鮑仲良透露,寄給中國足協的傳票已經辦妥了郵寄手續付寄。
對於個別媒體的懷疑和猜測,鮑仲良顯得有些無所謂,他說:『因為控告已經成立,法院已經立案,有人說我們的原告主體錯了,但是我們這次狀告中國足協的訴訟上很清楚寫的是廣州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而不是吉利集團。吉利集團雖然已經退出中國足壇,但廣州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還存在,因為它在工商局的注冊還沒有取消,所以它完全可以成為原告。第二點,他們說吉利俱樂部告錯了對象,他們應該告的是發布足協處罰決定的媒體,但是媒體是依據中國足協作出的處罰事實進行發布的,他們的新聞真實不容懷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條文規定,如果有個人或集體向新聞界主動提供或發布不符事實的報道,同樣可以成為被告。所以在這點上我們告中國足協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據悉,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給吉利的天河區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是天法民初字第3830號,在通知書上寫道:『廣州吉利汽車足球俱樂部:你與中國足球協會的糾紛本院已經立案審理,現將舉證事項通知如下(共有13點,本報僅列出重要幾項):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前將所舉證據呈送人民法庭,由法庭決定是否庭前交換證據,當事人應當在上訴期限完成;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中國足協)應在接到應訴書15天內完成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中國足協必須在15天內作出答辯。
鮑仲良說:『我們俱樂部將依法在法定時間做出舉證。』(麻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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