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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足協召開註冊轉會工作會議,在原規定基礎上修改81處,明確新的《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從2015年開始全面接軌FIFA。其中,對16項核心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今後在轉會領域的糾紛將逐漸減少。
中國足協將《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全面接軌FIFA,是基於四方面考慮:1、處理圍繞着球員身份和轉會方面出現的糾紛將有更爲強有力的制度支撐,複雜的事情會簡單化;2、所有足球從業人員在一個標準下做事,將減少足球領域的內耗;3、在FIFA制度的權威下,無論是球員還是俱樂部,弄虛作假的機會將大大減少;4、過去不清楚的概念和定義,在新的規定中都已明確,處理問題只需按照相關條款進行,比如業餘球員轉會,今後將不再收取轉會費。新的規定,讓該受到保護的領域得到保護,該規範的地方得到規範。
過去的轉會管理規定沒有接軌FIFA,導致轉會方面出現了很多不該出現的問題。比如說,原規定中寫明某球員只有合同屆滿或距離屆滿還有3個月時,才能與新俱樂部洽談合同,這就使得每年的二次轉會期相當被動。二次轉會在六七月份,這時一些球員的合同距離屆滿還有6個月左右,導致二次轉會期的功能大大降低。因此,新的規定中把原來的3個月改爲6個月。
新規定中,增加三章保護未成年球員的內容,對青少年球員的轉會等進行了明確的描述與界定。目前,一些年輕球員在16歲時就具備了參加職業聯賽的實力,原來規定的只有年滿18歲才能成爲職業球員無法適應新形勢,新規定中不再有年滿18歲的限制。配合這條新的規定,中國足協確定球員在16歲以後到18歲之前可以簽訂工作合同。如果16歲至18歲的球員簽訂工作合同後,踢球的收入超過自己的正常支出,並且達到當地一般公衆的生活水平,球員可以自己簽訂工作合同。踢球收入無法達到當地一般公衆生活水平的,則要由監護人簽訂工作合同。
這是對不滿18歲球員身份的一種全新定義,沒有到18歲也可以成爲職業球員。鑑於在青少年球員身上發生的挖角糾紛實在太多,新的轉會管理規定明確了球員在16歲以前不得轉會。青少年球員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協議,但是培訓協議的年齡不能超過18週歲。對於那些在16歲至18歲範圍內簽訂工作合同的球員,合同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年。在培訓協議和工作合同中,超過上述兩種情況的部分,將均被視作無效。
以前,不僅青少年轉會領域比較混亂,成年人的轉會市場也存在很多界定模糊或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說球員租借,過去只要雙方俱樂部簽訂協議,球員就可以租借到新的俱樂部。今後,在相關的租借協議上,必須要有球員的親筆簽字,租借協議才能生效。對於租借期限,除了最短時間限制外,新規定增加了租借的最長期限設置,最長時間是從簽訂租借協議期到該賽季結束。
相關的規定延伸到轉會國外俱樂部的球員,按照原來的規定,他們回到國內原俱樂部後不佔用國內轉會名額。新的規定中更改爲回到國內原俱樂部時,只有原俱樂部的主要產權沒有進行變更的,方能不佔用國內轉會球員名額。比如張稀哲轉會到德甲的沃爾夫斯堡,重新回到北京國安,不會佔用國安的國內轉會名額。但是,如果國安的主要產權進行了變更,則張稀哲就佔用國內轉會名額。
過去幾個賽季中,多次出現過新俱樂部所在協會向球員原俱樂部所在協會索要轉會證明未果的情況,原規定中明確的是正常轉會情況下超過30天,就可以辦理臨時註冊。本着爲球員考慮,新的規定中把30天改爲15天。
有些俱樂部爲了得到某一國腳,讓該球員改爲業餘球員,然後以業餘球員的身份再轉會到心儀的俱樂部預備隊或梯隊,不受業餘球員轉爲職業球員需要12個月的限制。比如大連阿爾濱的呂鵬,就是利用自己國腳的身份,變爲業餘球員,然後又通過轉會變成了職業球員。新的規定中刪除了入選國家隊、U23、U19等各級國家隊的球員不受限制的規定,職業球員轉爲業餘球員,必須經過一年之後才能重新轉爲職業球員。今後,類似呂鵬轉會事件不會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