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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8日,山東魯能與國奧隊搶人事件曾經引發軒然大波,最終魯能被中國足協警告並罰款20萬元。這起事件,讓中國足協在新的轉會管理規定中對各級國家隊徵調內容進行了補充,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不服從徵調”,將受到紀委會處罰的條款。
這起事件發生時,恰逢國奧隊備戰亞運會前夕,魯能俱樂部人員前往香河直接帶走了自己的6名國奧球員,引發俱樂部和國奧隊之間搶人的矛盾。中國足協當時告知魯能俱樂部,按照規定,如果俱樂部或球員拒絕國奧隊徵調,將給予嚴厲處罰。山東魯能認爲自己的球員已經按時參加集訓,不屬於“拒絕徵調”,和中國足協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博弈,最終受到“警告+罰款20萬”的處罰,並向中國足協道歉。
此事的核心不在於山東魯能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而是俱樂部拒絕自己的球員隨國奧隊集訓,嚴重干擾並影響了球隊的備戰。當時,國奧主帥傅博正率隊備戰亞運會,魯能球員在國奧隊中的作用很重要。正是因爲如此,中國足協希望魯能俱樂部讓自己的球員參加完第二天的亞運會考試再走。魯能堅決不同意,總局沒有給魯能球員補考的機會,國奧隊只好放棄魯能隊的六名球員。亞運會期間,國奧隊表現糟糕,總結問題時,魯能球員缺陣是其中的原因之一。痛定思痛,中國足協開始研究如何避免徵調條款的漏洞。
原來的規定中,“俱樂部或球員拒絕各級國家隊徵調”,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給予處罰。這句話對於中途被俱樂部強行帶走的約束力的確不是很大,一些俱樂部也想在這方面鑽空子。中國足協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不服從徵調”的條款,以後如果再出現俱樂部半路強行帶走自己球員的情況,中國足協不用和俱樂部相互扯皮,紀律委員會可以按照該條款直接處罰。
足協強調各級國家隊按照規定徵調球員的權威性,一旦出現俱樂部無故強行阻止自己球員參加集訓、比賽,在相關的國字號隊伍集訓、比賽期間,被阻止的球員決不能參加俱樂部的任何比賽。如果參加了比賽,比分作廢,判對方3比0獲勝。對方比分超過3比0的,則按照實際的比分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