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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中國足壇昔日“金哨”的陸俊,在2010年3月被警方帶走。2011年3月30日,陸俊被曝在2003年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中收受35萬賄金,幫助申花贏得冠軍。2011年12月,陸俊案開庭,陸俊在庭上供認其接受了81萬元的受賄。
2012年2月1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追繳賄金78萬元,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刑期自2010年3月3日批捕之日算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被判入獄後,陸俊先後在遼寧和河北三所監獄服刑,最後被分派在燕城監獄服刑。今年7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燕城監獄對陸俊減刑案進行公開開庭。庭審中,燕城監獄作爲執行機關向法院提出,罪犯陸俊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先後獲得5次表揚和1次單項表揚,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1年。法院當庭作出對陸俊減去1年有期徒刑的裁定。這也就意味着,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的陸俊實際服刑時間爲4年6個月。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