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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29日),前浙江女籃主教練李昕狀告俱樂部提前解除合同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開庭仲裁。當事人李昕和俱樂部負責人均未出庭,而由代理律師全權處理。雙方在庭上針對罷訓、未能率隊奪冠以及在訓練中出現的打罵球員的情況進行了激烈爭辯。原計劃兩個小時的庭審持續了將近4個小時,雙方最終還是未能達成一致。不過在庭審結束之後,雙方均表示願意繼續接受調解。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期限為45天,最長可延長至60天。工作人員介紹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仲裁委員會將下達仲裁調解書,屆時如果雙方仍然不滿意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李昕打官司成為中國籃球歷史上的第一例教練和球隊對簿公堂的事件,它本身的影響並不會隨著未來可能出現的雙方和解而就此停止:一方面籃球人的法律意識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無論是CBA還是WCBA都在各自聯賽的職業化進程中,對出現的不職業的地方需要自我解決和修正。
緣何成為打官司第一人?
在正式確定打官司前,李昕也曾經希望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她和球隊之間的問題。『我想通過一種既不傷害和氣,又能令雙方都接受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李昕在之前曾經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說,『誰也不想撕破臉皮。』
這是李昕的心裡話,也是中國籃壇教練和球隊產生合同糾紛時,最基本的處理方式。『因為誰都知道,如果你真的將事情鬧大了,你以後在這個圈子裡還怎麼待下去?』中國籃協一個非常資深的相關人士昨日對北青報記者說,『這個圈子,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據這名籃協的相關人士透露,此前中國籃壇類似李昕糾紛事件早就出現過,並且不是一到兩次。『但為什麼都沒有打官司,還不都是這個原因造成的。』這名相關人士說,『但往往,最後的結果是教練吃了虧,他們其實也是一個弱勢群體。』
但李昕的不同之處在於,她拒絕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而是即使和球隊撕破臉皮,也要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和李昕的個人性格以及在美國的經歷有關,但同時也是她法律意識的一種體現。
教練權益由誰保護?
李昕曾經向北青報記者透露過打官司的目的:第一,自己是職業教練,需要收入養家和生活;第二,是為了維護教練這個群體的權益。無論這個官司最後的結果如何,教練權益保護應該被予以重視,而這也是中國籃球聯賽職業化過程中有待進一步加強的方面。
在職業化程度更高的NBA有教練工會這樣的組織,這個組織早在1976年就成立了,它有三個主要職能:一是提高NBA職業教練的業務能力,二是確保工會成員包括主教練和助教,都能獲得最好的就業機會、退休金保障等,三是充當NBA和教練之間的『潤滑劑』。
NBA教練工會的職能在很多時候表現為當教練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教練工會會和NBA聯盟進行積極協調,雖然教練工會所起到的作用不是決定性的,但至少它會比個人單兵作戰效果要好。
在中國籃球界,當教練和球隊發生合同糾紛時,由於沒有類似NBA教練工會這樣的組織,教練更多時候會直接向中國籃協求助,而由於中國籃協不具備仲裁職能,即使調解也難以滿足教練的合理要求,往往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解決問題。通過李昕這個事件是不是也可以嘗試在我們的聯賽建立法律援助性質的相關組織,幫助教練維護自身權益。
標准合同能否解決糾紛?
NBA也曾經發生球隊提前解約教練,但在賠償金上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05年,尼克斯隊和拉裡·布朗簽訂了一份長達5年,總價5500萬美元的大合同,但僅僅一個賽季後,尼克斯隊就將布朗解僱,並拒付剩餘的4000萬美元的合同金。後來布朗根據合同中有關他與球隊發生糾紛時,可請時任NBA總裁斯特恩仲裁的條款,向尼克斯隊索賠5300萬美元的剩餘薪水、律師費和違約金。最終斯特恩仲裁的結果是布朗得到1850萬美元。
而在CBA和WCBA,由於球隊和教練簽訂的合同並不是統一標准的合同,因而一旦出現合同糾紛時以何種方式解約將取決於教練和球隊簽訂合同的細節條款。而在李昕和浙江女籃的合同中明確寫明,如果出現合同糾紛,將向中國籃協報告,並通過法律方式解決問題。
中國籃協相關人士對北青報記者說:『由於球隊的實際情況不一樣,比較復雜,對教練的要求不同,因而他們和教練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像球員一樣的標准合同。這種情況在短時間內可能無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