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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關於劉健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工作合同糾紛案的仲裁結果,中能方面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於昨天(18日)向足協提出申訴,並就仲裁程序、裁決內容等問題提出了質疑。
中能認為,足協仲裁委未對中能提出的仲裁反請求作出裁判,屬於『漏裁』。中能指出,『劉健於2014年1月7日向足協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確認雙方工作合同已經屆滿終止。而後,我司亦向足協仲裁委提出仲裁反請求,要求劉健與我司繼續履行工作合同至2017年。然而,足協仲裁委最終作出的裁決書僅對劉健的仲裁請求作出了裁判,對我司提出的仲裁反請求只字未提。』
中能指出,『劉健未舉證證明雙方於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工作合同系偽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即認定該份工作合同真實有效。』
中能進一步指出,『足協仲裁委在組織鑒定之時,並未通知我司與劉健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同時,在其指定鑒定機構、采集鑒定樣本的過程中,也始終未通知我司,嚴重侵害了我司對鑒定程序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
中能還認為,足協仲裁委單方剝奪了其申請補充鑒定的權利,『在接收鑒定意見書後,我司即在2014年4月10日向足協仲裁委提出了補充鑒定申請,且根據足協仲裁委的要求向其送達了書面申請。然而,足協仲裁委在未對我司補充鑒定申請作出答復的情況下,即貿然作出了仲裁裁決,此舉變相剝奪了我司申請補充簽訂的權利。』
中能還對裁決的保密性和公正性提出了質疑。中能認為,足協仲裁委在與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溝通過程中,多次要求各方人員對案件內容予以嚴格保密。然而,在中能接到裁決書之前,即2014年4月10日,利害關系人廣州恆大足球俱樂部主教練裡皮就在接受采訪時明確表示『劉健是恆大的一員』。因此,中能有理由認為恆大先於中能獲得了裁決內容,並違背足協要求,將其公之於眾。而足協仲裁庭事先告知恆大裁決內容的行為,也嚴重有損本案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