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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 北京1月29日電(楊磊)北京時間1月28日晚,國家
體育 總局聯合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發佈了《關於推進大型
體育
場館 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推進大型
體育
場館 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
體經字〔201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體育 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體育 局、財務局:
爲貫徹落實《
體育 總局等八部門關於加強大型
體育
場館 運營管理改革創新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意見》(體經字〔2013〕381號),提高大型
體育
場館 運營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
體育 健身需求,現就推進
體育 部門所屬大型
體育
場館 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放範圍
體育 部門所屬大型
體育
場館 ,即座位數20000個(含20000個)以上的
體育 場、座位數3000個(含3000個)以上的
體育 館、座位數1500個(含1500個)以上的游泳館(
跳水 館),以及區域內的公共
體育 場地和設施。
二、開放要求
(一)大型
體育
場館 和區域內的公共
體育 場地和設施應免費、低收費向社會開放。每週開放時間不少於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330天。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等,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8小時。
(二)大型
體育
場館 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12小時。
(三)大型
體育
場館 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應免費、低收費開放。
(四)大型
體育
場館 在
全民健身 日應全面免費向社會開放。
(五)大型
體育
場館 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應提前7天(特殊天氣原因除外)向社會公告。
(六)大型
體育
場館 每年應免費向公衆提供以下基本公共
體育 服務:
1.舉辦公益性
體育 賽事活動不少於4次。
2.舉辦
體育 講座、展覽等不少於4次。
3.開展
體育 健身技能等培訓不少於1000人次。
4.進行國民體質測試不少於3000人次。
三、開放職責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大型
體育
場館 每年應將
場館 名稱、地址、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內容向當地縣級
體育 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二)大型
體育
場館 建立開放服務公示制度。要在顯著位置向公衆公示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經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等。
(三)大型
體育
場館 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包括
場館 管理規定、運營單位和社會公衆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等,並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大型
體育
場館 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和人員,並在顯著位置標明
體育 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大型
體育
場館 應定期對室內外
體育 設施設備、場地器材等進行保養和安全檢查。
(六)鼓勵大型
體育
場館 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期間辦理公衆責任險。
四、保障和落實
(一)各地
體育 、財政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把這項事關公共
體育 服務體系建設、惠及民生的工作抓緊抓好。要將此項工作納入
體育 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加強制度設計、跟蹤問效和科學研究,保證大型
體育
場館 免費、低收費開放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切實收到成效。
(二)各地財政部門應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
體育
場館 發揮公共
體育 服務功能。根據大型
體育
場館 運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必要的補助資金,支持其日常運行和大型維修、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大型
體育
場館 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應積極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公共
體育 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對大型
體育
場館 進行捐贈和投入,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三)各級
體育 、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強化監管,切實幫助解決開放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
體育 部門要加強管理,加強督察,建立羣衆評價和反饋機制,推動基本公共
體育 服務與羣衆需求有效對接。加強開放服務的規範化建設和績效考覈評價,使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能力和開放水平。
(四)大型
體育
場館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
體育
場館 開放、服務、保障和安全監管等規定,尊重和貼近社會公衆需求,結合
體育 特點和本地實際,合理調配資源、改善服務效能,創新惠民舉措、拓展服務項目、延伸配套服務,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
場館 使用率,向社會提供多樣化和人性化的公共
體育 服務。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大型
體育
場館 免費、低收費開放工作,確保
體育 部門所屬大型
體育
場館 在2014年2月1日前全面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並於2014年3月28日前將本地區
體育 部門所屬大型
體育
場館 名錄報
體育 總局備案。
國家
體育 總局財政部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