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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前,卡馬喬律師哈維爾扔下一份聲明後返回西班牙,而“躲”在北京的卡馬喬也不再與中國足協主動聯繫,這預示着雙方首輪談判已經破裂。儘管,中國足協期待“卡馬喬的律師來北京再次談判”,但哈維爾在聲明中“根據合同規定,我們將開始向國際足聯和位於瑞士的體育仲裁法庭申請援助”的表述,已經將了在“誰爲卡馬喬繳稅”問題上再次變卦的中國足協一軍。
“我覺得這次足協和卡馬喬之間因爲合同產生的糾紛,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在體育領域內,這份合同涉及金額之大令人震驚,我也向一些相關人士瞭解過卡馬喬的這份合同,我個人認爲合同當中,足協(所謂僱主)一方用詞非常模糊,讓人很不理解。”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祕書長張笑世告訴記者。
但在對中國足協糟糕做法痛心疾首的同時,還是希望能夠“少花點兒冤枉錢”的張笑世,建議足協方面可以考慮引用“顯失公平”條款來與對方進行探討。“並不是說這個案例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也不是說足協可以藉此脫身,但在談違約金時,至少可以和對方律師談談這件事。”張笑世說,“‘顯失公平’的合同在法律層面應予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認定的司法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
對於卡馬喬教練團隊3年內每年稅後450萬歐元的鉅額合同而言,足協不做任何成績約束確實適用“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但“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的前提,放在足協隆重派出的歐洲選帥組身上,卻又是那樣矛盾。
“現在卡馬喬合同糾紛面臨着幾種解決方案,雙方達成一致是最好的結果,如果有原則性分歧,需要國際足聯專門的部門負責協調。但國際足聯不是審判和仲裁機構,沒有最終的裁定權,可能國際足聯的章程裏有‘強制仲裁’的加盟許可,但如果成員國不滿意的話,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機構進行申訴,仲裁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張笑世說,“各單項運動協會的疑難問題都是這樣操作的,而且國際體育仲裁院有推翻單項協會所做決定的先例,比如柔道運動員佟文,就是國際體育仲裁院判決國際柔聯尿檢無效,取消了對她的禁賽處罰。”
據記者瞭解,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薩馬蘭奇時代成立,成立當初只是國際奧委會的下屬機構,1994年“獨立”後,總部仍設在瑞士洛桑,專門解決重大糾紛。目前,仲裁院中仲裁員達200餘人,其中中國籍仲裁員兩位,此二人均爲從事體育法學研究多年的專業律師,但由於合同糾紛尚未進入國際體育仲裁程序,律師並不願就此事發表看法。
鑑於保密原則,目前外界只知道卡馬喬工作合同有“使中國足球隊水平有明顯提高”這樣的表述,但這一表述實在過於模糊——不止一位法學專家告訴記者,這句話寬鬆得令人難以想象,根本無法成爲判斷卡馬喬工作成績的標準。
“開始有人說卡馬喬帶隊期間國足的FIFA排名一路下滑,證明卡馬喬沒有達到合同要求,但也有人反駁說國足已經有了進步,但亞洲對手進步比我們快,所以我們的名次反而下降了。”一位足協工作人員已經想明白了這個道理,“更何況我們今年的亞洲盃預選賽小組賽纔打一半,國家隊也還有出線機會,所以真沒辦法用國家隊的成績來壓卡馬喬的合同,說實話,如果不是對泰國隊那場出了意外,國家隊構成根本不會有任何變化。”
和高洪波時期的國足相比,卡式國足在衆多球迷心中並無“明顯提高”甚至“提高”。例如,憑藉熱身賽的優異表現,國足2010年FIFA排名穩定在80名上下,2011年高洪波被迫離任時國足排名高達69位,這也是國足自2006年跌出百名之後的最好成績,而上週卡馬喬律師與足協談判時,FIFA發佈的新一期排名顯示,國足再次跌到第100名。
只不過比賽錄像和專家會診、輿論判斷在合同面前均無法算作如山鐵證,本週代理主帥傅博重新召集國腳備戰本月底的東亞錦標賽,國足集訓名單已經與卡馬喬時期相差甚遠。
“我的任務是帶隊打好東亞錦標賽,所以選擇了最合適的隊員,當然有些隊員是因爲傷病原因缺席這次比賽。”敏感時期,傅博並不願過多介紹球隊情況,但集訓名單中只有9人名列“合肥慘敗”22人名單中,其餘13人無緣本次集訓,足夠說明問題。
勝算不大的中國足協雖然仍有“少花錢”的權利和義務,但反觀過去兩年卡馬喬對於國家隊的改造,更像是一次中國足球史上毫無意義可言的野蠻“強拆”,而動手者當然不只是年薪450萬歐元的西班牙教練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