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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國足的“6·15慘案”結束後,是一如既往地用炒教練、解散國足等治標不治本的方式迴避問題,還是以此爲契機,釜底抽薪、快刀斬亂麻地重組中國足球的管理架構,推動中國足球的進一步變革?這個時候,問題已經是迫在眉睫,到了該做選擇的時候了。
足壇名宿紛紛呼籲——必須依靠外力才能改變中國足球
6月15日,國足1∶5恥辱性地輸給泰國青年軍後,長期關注足球運動的北京社科院體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金汕撰文寫道:“必須認識到,體育界自己改革自己是不可能的,必須藉助外界權威的力量。今天比賽有些像1964年10月3日中國足球隊在工體0∶2敗給巴基斯坦,當時在場的賀龍氣憤至極,當即決定:立即解散!當時他是副總理,這種打破行業保護的‘斬立決’確實起到了作用。1965年重組了一批年輕隊員,結果以舊貌換新顏的氣勢讓當時的亞洲第一朝鮮大爲驚奇。”
談起金汕所說的這件事,我省足壇名宿宋學仁昨天告訴記者:“1964年,作爲國家領導人的賀龍還兼任體委主任。1964年那屆國家隊被解散的事,我印象不是很清晰,但當時國家體委的人說過這事,意思是中央領導人生氣了,國足要換人重組。”如今已經80歲的宋學仁,親歷了新中國足球事業的興衰,曾長期擔任中國足協副主席。國足1∶5負於泰國後,他直言道:“我覺得這場比賽也許將引發中國足球一場大的變革,其意義可能不亞於1992年催生中國足球職業化的紅山口會議。”此外,前中國足協官員,素有中超之父之稱的郎效農也表示:中國足球須大變革。
律師從《民法》角度分析——中國足協已無能力承擔其應有職能
這場慘敗究竟要引發中國足球什麼樣的變革呢,僅僅是解散國足那麼簡單嗎?對此宋學仁老人分析說:“過去國家隊常年集訓,說解散等於推倒重來,從球員到教練再到官員都要更換,和我們現在理解的解散不一樣。”接着,宋老意味深長地對記者表示:“以前國家隊輸球就換教練,但這場球輸得太恥辱,不是換教練或者解散國家隊就能解決問題的,要從深層次找原因。”
不可否認的是,國足此前每每失利,主教練一直都是責任主體,作爲管理者的中國足協只要炒掉教練就可以免責。昨日,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前足協官員告訴記者:“國足1∶5輸給一羣泰國小孩,足協是有很大責任的。都說國腳缺乏代表國家隊踢球的榮譽感,我覺得這和足協與卡馬喬簽訂的那份合同關係很大。卡馬喬憑什麼拿着高薪卻不承擔因戰績不佳帶來的任何風險,如果一支隊伍的主教練只拿錢不負責任的話,憑什麼要求隊員對國家隊負責?”
對於足協是否應該解散重組,我省著名律師黨小偉從《民法》的角度分析說:“足協作爲一個社團組織,如果長期不能履行自身應有的職能,意味着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應該依法終止其工作,重組。近年來,足壇頻發假賭黑現象,中國足球水平日益下滑,加上公衆輿論對其長期形成的負面評價,都在說明中國足協已經沒有能力承擔其應有的職能,我認爲解散足協已經不能停留在情緒宣泄的層面。”
10年未開足代會違反《章程》——解散、重組足協的重要條件已具備
如果僅僅把“解散足協”當做球迷的發泄,對中國足球是毫無建設性意義的,輿論對足協本身也難有觸動。在黨小偉律師的幫助下,記者發現解散足協其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3年8月份通過的《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有很清晰的公示。
記者在這個章程中,看到了解散足協的條款,章程第七章的第四十條規定:“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也就是說,中國足協不是不能解散,而是自己內部的章程中就有解散的條款。
但由於中國足協官辦色彩濃厚,讓其從內部啓動解散程序幾乎不可能,無論是有權提出解散足協動議的足協執委,還是有權投票表決的下屬協會,都是官員的身份,一般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解散足協。但足協作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團組織,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他們完全可以對足協行使管理權。黨律師提醒道:“我看報道說,足協已經10年未開足代會了。民政部門應該查一查,現任足協存在的合理性。”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四章第17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中國足協自2003年召開足代會後,已經有10年未召開足代會,也沒有進行換屆選舉,明顯違反了章程的規定,但這個未按照規定換屆選舉的足協卻依然行使着足協的職能。民政部門對中國足協有管理監督職能,僅憑這一點,就已經具備瞭解散足協、進行人員和機構重組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