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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一審公開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張建強和楊一民分別被判十二年和十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王珀等37人被判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分別被判60萬元和200萬元罰金。
鐵嶺中院審理查明:
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楊一民、張建強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的職務便利,爲足球教練員、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4萬餘元、273萬元。
2003年,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爲其他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0萬元。
2006年,被告人王珀利用擔任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賭球獲利等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0萬元;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3萬元。丁哲利用擔任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助理教練的職務便利,受王珀指使,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王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0萬元,個人得3萬元。
2006年,被告人王鑫爲賭球獲利,與被告人劉彤、劉心斌共同送給王珀人民幣90萬元。2006年至2009年,王鑫通過他人獲取“皇冠”賭博網站代理資格,接受投注,涉及賭資人民幣1100萬餘元。
2006年,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副董事長被告人謝彬、陳志農、副總經理被告人楊旭、吳曉東,爲使其俱樂部贏得球賽,分別直接或通過被告人範廣鳴、冷波、邢銳,向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延邊足球俱樂部、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人員行賄,其中陳志農行賄125萬元,謝彬行賄170萬元,楊旭行賄230萬元,吳曉東行賄295萬元,範廣鳴行賄100萬元,冷波行賄100萬元,邢銳行賄80萬元。被告人王守業、左文清共同收受賄賂65萬元,被告人高琿、金光洙共同收受賄賂60萬元,被告人沈劉曦、胡明華共同收受賄賂80萬元。
2007年,被告人杜允琪、劉紅偉利用擔任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總裁、領隊的職務便利,幫助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贏得球賽,收受被告人許宏濤、尤可爲給予的財物人民幣30萬元。2008年,杜允琪爲使其俱樂部贏得球賽,指使本隊球員被告人杜斌、樑明向無錫中邦足球俱樂部球員被告人高峯、李丹及被告人陳琦、譚旭、陳亮、孫曉鵾、姚幼明、張揚等行賄人民幣100萬元,並共同侵佔了海利豐俱樂部30萬元。2009年,杜允琪因周偉新拒絕支付操縱比賽的錢款,夥同被告人楊嚮明、杜濤對周偉新非法拘禁、毆打、辱罵,後周偉新被公安機關解救。2010年,楊嚮明在被告人陳濤、王偉家的幫助下,反抗公安幹警對其實施的依法抓捕,致使一名公安幹警輕微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鐵嶺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王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被告人杜允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王鑫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志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範廣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單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單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被告人左文清、王守業、高琿、金光洙、沈劉曦、胡明華、吳曉東、楊旭、冷波、邢銳、謝彬、陳志農、劉彤、劉心斌、丁哲、杜斌、樑明、高峯、李丹、陳琦、譚旭、陳亮、姚幼明、孫曉鵾、張揚、楊嚮明、劉紅偉、陳濤、杜濤、王偉家、許宏濤、尤可爲等以各自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宣判時,鐵嶺地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羣衆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
記者華春雨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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