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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因中國足壇反賭案落馬的原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祕書長、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張建強、原中國足協副主席、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副主任楊一民,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建強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張楊二人當庭表示不上訴,兩人的律師也對判決表示滿意。
鐵嶺中院審理查明:
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楊一民、張建強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的職務便利,爲足球教練員、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4萬餘元、273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鐵嶺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相關
律師稱張楊判罰太輕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著名律師郝勁鬆就張建強和楊一民的判罰表示,這些判罰都本着最輕量刑的原則,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他說:“如果是這樣雷聲大雨點小的話,未來中國足壇假、黑的格局會繼續發展。”
楊一民求援昔日弟子結果全都聯繫不上
楊一民的律師王樹靜透露,“楊一民在獄中,提出的唯一要求是,希望家人找到賈秀全、高洪波等這些昔日的弟子、同學給他上庭作證,但一個也沒聯繫上。”“你看楊一民在法庭上,哭得夠慘吧。他每次見我時,哭得還要厲害。”
傳南勇涉案金額超張建強預計刑期超15年
在18日的宣判結束後,王樹靜透露了原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的相關案情:根據目前他了解到的信息,南勇的涉案金額在500萬以下,但是肯定超過張建強的金額(之前公佈的是273萬),對於刑期的預測,王樹靜分析說是15年至無期。
羈押時間已有兩年許宏濤尤可爲當庭釋放
原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許宏濤、工作人員尤可爲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由於被告人被羈押時間已有2年左右,因此律師稱當事人已經在辦理手續,將獲得當庭釋放回家與家人團聚。若十日之內無人上訴,當事人將正式迴歸社會。
-其他判決
鐵嶺中院審理查明:
2003年,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爲其他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0萬元。
2006年,被告人王珀利用擔任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賭球獲利等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0萬元;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3萬元。丁哲利用擔任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助理教練的職務便利,受王珀指使,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王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0萬元,個人得3萬元。
2006年,被告人王鑫爲賭球獲利,與被告人劉彤、劉心斌共同送給王珀人民幣90萬元。2006年至2009年,王鑫通過他人獲取“皇冠”賭博網站代理資格,接受投注,涉及賭資人民幣1100萬餘元。
2006年,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副董事長被告人謝彬、陳志農、副總經理被告人楊旭、吳曉東,爲使其俱樂部贏得球賽,分別直接或通過被告人範廣鳴、冷波、邢銳,向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延邊足球俱樂部、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人員行賄,其中陳志農行賄125萬元,謝彬行賄170萬元,楊旭行賄230萬元,吳曉東行賄295萬元,範廣鳴行賄100萬元,冷波行賄100萬元,邢銳行賄80萬元。被告人王守業、左文清共同收受賄賂65萬元,被告人高琿、金光洙共同收受賄賂60萬元,被告人沈劉曦、胡明華共同收受賄賂80萬元。
2007年,被告人杜允琪、劉紅偉利用擔任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總裁、領隊的職務便利,幫助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贏得球賽,收受被告人許宏濤、尤可爲給予的財物人民幣30萬元。2008年,杜允琪爲使其俱樂部贏得球賽,指使本隊球員被告人杜斌、樑明向無錫中邦足球俱樂部球員被告人高峯、李丹及被告人陳琦、譚旭、陳亮、孫曉鵾、姚幼明、張揚等行賄人民幣100萬元,並共同侵佔了海利豐俱樂部30萬元。2009年,杜允琪因周偉新拒絕支付操縱比賽的錢款,夥同被告人楊嚮明、杜濤對周偉新非法拘禁、毆打、辱罵,後周偉新被公安機關解救。2010年,楊嚮明在被告人陳濤、王偉家的幫助下,反抗公安幹警對其實施的依法抓捕,致使一名公安幹警輕微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鐵嶺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被告人杜允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王鑫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志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範廣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單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單位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被告人左文清、王守業、高琿、金光洙、沈劉曦、胡明華、吳曉東、楊旭、冷波、邢銳、謝彬、陳志農、劉彤、劉心斌、丁哲、杜斌、樑明、高峯、李丹、陳琦、譚旭、陳亮、姚幼明、孫曉鵾、張揚、楊嚮明、劉紅偉、陳濤、杜濤、王偉家、許宏濤、尤可爲等以各自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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